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实践与思考-正文
法律人笔尖上的功夫
谢晓尧//m.auribault.com2014-06-24来源: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法律是经验知识言说的技艺,法律人以语言为工具,行走于笔尖之上,语言的书写表达水平,其实就是法律知识的驾驭能力。

  前不久,国务院发文,要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向社会公开,此事颇需深思。因职业性质、法律要求等因素,法律人在“书写实践”上差异极大,笔尖上的功夫甚为悬殊。行政处罚决定书鲜见有公开的,且通常也不说理。律师呈现出两极分化,由于缺乏足够的激励与约束,许多律师在诉讼中并不撰写法律意见。法官当属笔耕不辍的群体了,论证严密、说理透彻,是职业的基本要求,尽管参差不齐,只要打开法院网站,越来越多挥洒自如的裁判文书,给人看得见的惊喜。

  法律人笔尖上的功夫与法律水平的关系如何?在中国,答案复杂而“忌口”。不过,这并非什么新问题,德国著名法理学家魏德士教授就直言:法的语言优劣性直接决定了法的优劣,语言能力的高低决定了法律的质量,法律工作者对语言的驾驭能力与语言同等重要,“不会说不会写的人很难具备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能力”,“法律工作者的成功必须(首先)以语言为工具”。

  话既然被说得直白到如此地步,我也“斗胆”就此做两点演绎:其一,法律人驾驭语言的书写能力与驾驭法律的专业水平,存在双向增强的正相关:书写能力强的人,专业水平会趋向于高;同样,法律专业水平高的人,书写能力通常也会强。其二,重视书写操练的单位与运用法律的水平存在正相关:书写实践的规训愈加严格,法律水平愈高;书写实践越被忽视,法律水平越有可能受到制约。

  法律人的书写实践为何对专业水平产生影响?原因在于,法律是实践的理性,理性的求证过程在很大意义上是经验生活的“书写”艺术:立法者将日常生活问题转化为精粹的“书面上的法律”;在实践中,法律人通过语言的“转译”,将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日常生活“活的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

  在法律的运用中,书写实践是法律“开口说话”的基本方式,反映了法律人学习和操练的努力。法律是历时性的,其确切含义和内容,需要在情节化的个案中去诠释和激活。文字表达是内省反思的心智活动,证据处理、条文解释、逻辑推理,能培养和强化法律运用的特殊技能。在我国,法院对法律文书的“技术规程”日臻细致,条文引用、说理层次、论证方法、法律解释、推理方式,法官无不处于“全景敞视主义”之中。相比之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法律说理,折射出知识操练和学习机制的内在缺陷。律师则暴露出书写实践在组织、保障制度上的欠缺。目前,法官与律师的职业转化呈现出单向度的特征,有人简单归咎为“官本位”的体制因素。其实,强化律师的学习机制,以笔尖上的功夫显示这一群体的法律驾驭能力,有利于更大地增强社会信服力。

  书写实践的另一个好处是,有利于增进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书写活动改变着群体记忆方式,实现了从体化实践向刻写实践的过渡,细节性知识得以不断累积,并更为有效地记忆和传播。其结果是拓宽了知识来源的带宽,使后来者得以在更高的知识起点上从事创新。书写文字也成为直觉、顿悟等隐性知识的“粘结物”,使其在一定契机下的激活和编码表达有了基础。一般认为,统治精英采取回应性或压制型的方式调节社会实践,取决于其赖以利用的知识资源,细节性知识越多,回应与引导社会的能力越强,相反,知识资源越是贫乏,其管理方式越会简单而粗暴。在法院,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亲力亲为处理个案是其工作方式,书写的裁判文书通常成为个案知识为其提供了认知社会的丰富素材,近年来,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日益“接地气”。

  此外,语言文字做到了记忆和传播上的省力化,知识交流更为频繁,也提供了反思的样本,知识可以在竞争中接受经验,纠错能力得以加强,进而提升了精确性。波斯纳分析法官与仲裁员的优势时指出,仲裁员通常不撰写意见书,因此缺失了差错检查,会使仲裁的精确性受损。

  法律是经验知识言说的技艺,法律人以语言为工具,行走于笔尖之上,语言的书写表达水平,其实就是法律知识的驾驭能力。在美国,霍姆斯、沃伦、卡多佐、布兰克、伯格、波斯纳等等大名鼎鼎的法官,同时也是声望卓绝的法学家。在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官展现其笔尖上的功夫,或许,饱受诟病的“虚弱的法学”,将会注入新的活力。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