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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浪网报道,2017年1月1日,在全国具有突破性示范作用的《南京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施行将有效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在各个方面规定了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和保护措施。《条例》对全国其他地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都具有很强的指导示范作用。
见义勇为是一种明心见性的行为,正所谓义当所为,勇而为之。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崇拜那些敢于帮助他人的人,也乐于帮助他人,见义勇为的这种伟大精神已经深深地埋藏在中国人的骨血之中。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见义勇为这种体现民族气质的英雄行为比比皆是,层出不穷。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这样的现象,有些见义勇为者献出了宝贵生命,而家属更是陷入生活极其艰苦的境地;有些见义勇为者伤残后因高昂的医疗费得不到保障,致使终身残疾,落得生活无法自理的地步。见义勇为者背后的酸甜苦辣,无奈人生和催人泪下的生活经历甚至让人难以想象。
对此,国家和各个地方也都制定了一些办法和意见。1993年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为见义勇为人员,并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金。广东省总工会表示,工会将无条件免费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河南增制定《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也有一些专门针对见义勇为人员而提供的社会公共福利。但是,这些政策、意见和相关规定,不够系统完善,包含的内容也并不很全面,法律效力并不高,在实施效果上来说不尽如人意,不能够切实的保护和优抚见义勇为人员。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提高到法律法规层面。包括立法目的、见义勇为的概念、使用范围、保护原则,程序,保护和优抚的内容,各个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的发放,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对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党中央大力提倡依法治国,法治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只有把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纳入到法治化轨道,才能更好地解决如何保护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问题。南京实施《条例》对其他省市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具有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对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条例》的正式实施,从正面解决了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的问题,重在解决实质性问题,在制度上实现了重大突破,从各个方面为见义勇为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光明和正义永远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流,就像见义勇为这种英雄壮举仍将会层出不穷,见义勇为的精神也会不断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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