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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一次国新办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一位最高法的法官谈起了法官工作量。她以自己在巡回法庭的工作经历举例说,2015年仅其个人承办的案件就有90件,参加合议案件200多件;2016年她所承办的案件则达到130件,参加合议300多件。两年里共参审案件800件左右,这种工作强度超乎许多人的想象。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13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分别比前五年上升60.6%和58.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和执结案件数量,同比分别上升58.6%、55.6%和144.6%.
这些数字的背后,既有法治建设的可喜成绩,也说明了当前法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过去一些人可能有“耻讼”“厌讼”的心理,但是这些年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希望由法院通过严格规范的司法程序,对社会纠纷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判。可是,案件量的快速增长,也让长期以来困扰法院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而一旦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则会进一步影响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如何才能给法院“减负”,同时保证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在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采取“人海战术”来应对案件增长显然不现实,而立案登记制改革也早已表明了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决心。近年来,许多法院为了解决这对矛盾尝试繁简分流、诉调对接、诉前调解等多种方式,这些努力的关键都是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流程复杂的正式庭审之前,从而减少司法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放在更大的社会治理格局下看,给法院“减负”更是功夫在事前。社会生活是多元的,出现的矛盾也是有大有小,有简单有复杂。法院是纠纷解决的一个渠道,如今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构建起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格局,在纠纷解决中让群众拥有更多贴合实际需要的选择,这就不仅仅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事前、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增效还是“减负”,最终都是让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并非每一起案件通过法院审判才叫“法治社会”,就像“枫桥经验”一样,在新时代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同样也是法治的种子深植社会土壤的体现。在化解矛盾上,所有创新和探索都要围绕群众需要这个根本,毕竟最终检验司法为民成色的还是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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