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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儒法并用,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才能相得益彰。这是因为,法是他律,德是自律,自律和他律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但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
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治国方式?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抑或两者结合?早在2500余年前,孔子就提出了一个极其合理的方案,回答了这个问题。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段话出自《论语·为政》篇,大意是,如果用政令来引导人民,用刑法来规范人民,那么他们虽然也能免于犯罪,但会丧失羞耻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人民,用礼乐来规范人民,那么他们不仅不会犯法,而且有羞耻心。
在这里,孔子将“齐之以刑”与“道之以政”相应,将“齐之以礼”与“道之以德”相应。这样就有两种治国方案,一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其效果是“民免而无耻”;二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其效果是“有耻且格”。
从效果看,二者的高低上下之分显而易见。这是否意味着孔子主张放弃第一种方案而独用第二种方案呢?答案是否定的。否则他就不会担任鲁国司法长官大司寇了。在这里,孔子是想告诉我们,相对于“道之以政,齐之以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更加根本、更加重要,应该成为治国的主要方式。所以,孔子治国理念的基本思路是德主刑辅。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四种治国方式可以分别简称为德治、礼治、政治(以政令、制度来治国)和刑治,它们是有深刻的人性基础的。
早在殷周之际,人们就注意到人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国语·晋语》说:“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厚”就是增长、发展、培养。既然“性”值得“厚”、需要“厚”,那么说明它有积极的一面,或者说善的一面。战国中期孟子的性善论,正是从这一传统发展而来的。另外,《尚书·召诰》曰:“节性,惟日其迈。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节”就是节制,“性”既然应该“节”、需要“节”,说明它有消极的一面或者说恶的一面。这正是战国末期荀子性恶论的滥觞。
孟子和荀子的人性论貌似针锋相对,其实并不矛盾,他们只是看到人性中不同的侧面而已。
既然人性中有积极的、善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恶的一面,那么健全的、合理的、理想的治国方案应该是在最大程度上激发人性中积极的、善的一面,同时在最大程度上节制消极的、恶的一面。孔子的四种治国方式正符合这种要求。具体言之,德治和礼治的功能主要是激发人性中积极的、善的一面,其中德治有利于人们将人性中美好的一面呈现、发挥出来,礼治可以帮助人们对其加以文饰、美化与升华。政治和刑治的功能则在于节制人性中消极的、恶的一面,其中政治强调防患于未然,刑治重在惩罚已然之恶行。
如果以德治、礼治所促发的人性中积极的、善的一面所占的比重高,那么需要政治、刑治所限制的人性中消极的、恶的一面所占的比重就小。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孔子为什么重德治、礼治而轻政治、刑治了。
在具体治国中,孰重孰轻,孰缓孰急,则在于社会现实。天下有道,则德治、礼治所占的比重居高;天下无道,则政治、刑治的比重居高。高明的政治家就像调音师,能够在二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德主刑辅,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孔子政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郭沂,作者系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研究员、国际儒学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孔子研究院尼山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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