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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社会性惩戒”
苑广阔
//m.auribault.com 2017-02-08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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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交警五大队安排警力在定淮门大桥上开展酒驾整治。一名男子酒后找了一名代驾,可却被发现,其曾因未付代驾费用被列为不诚信人员。最终,代驾拒绝为其服务。男子无奈下自行开车上路,结果被交警抓个现行。(2月7日《扬子晚报》)

  与其说这位酒驾司机不懂法,不遵守交通法规和文明,还不如说他不诚信,缺乏诚信意识。而代驾公司因为其先前的不诚信记录拒绝为其提供代驾服务,实际上就是一种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打造诚信社会、建设诚信环境、惩戒失信行为已经成为从政府到社会的共识,尤其是近年来,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失信者受到的约束与惩戒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相应的公众的诚信意识也就得到了提高,失信行为逐渐减少。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在建设诚信社会中,惩戒失信行为方面发挥主体作用的,仍旧是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政府作为建设诚信社会、惩戒失信行为的主体没有问题,但却离不开全社会的配合,离不开社会对失信者自发性的监督,对失信行为自发性的惩戒,也就是前文我们所说的“社会性惩戒”。而新闻中这名酒驾司机因为在以前寻求代驾的过程中有了失信行为,所以现在被代驾公司拒绝提供服务,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性惩戒”。相信有了这样的遭遇,他不但今后不会再随意酒驾醉驾,更不会在寻求代驾过程中再次失信,这就是“社会性惩戒”在建设诚信社会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而这仅仅是围绕代驾所引出的一个例子,实际上在社会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有句俗话叫“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实际上就是对民间经济借贷领域讲究诚信的一种倡导和呼唤,如果“好借不还”,那么接下来必然是“再借很难”,这同样也是一种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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