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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砺“合力打击”环境犯罪的法治之剑
徐建辉
//m.auribault.com 2017-02-08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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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拿起法治的武器,依法开展“铁腕反污”,才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逐步减少并修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月6日《检察日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扩张,在显著提高整体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各种偷排、滥排、倾倒污染物以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违法犯罪频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效应显现,对人们健康生活的不良影响更加突出,导致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

  不可否认,环境生态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综合治理。但是,面对当前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和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面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强烈呼声,要驱逐雾霾、改善环境,重现蓝天碧水,必须拿起法治治理的武器,走法治环保之路,依法开展“铁腕反污”,才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遏制环境犯罪行为,逐步减少并修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须知,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乃至保护失职无力,人是始作俑者,各种违法犯罪才是罪魁祸首。

  法治具有严格的程序,需要各个部门严谨的配合和各个环节高效的流转才能充分发挥实效,环保法治工作也是如此。当前,除了个别地区成立了专门的环保警察机构以外,大部分地区仍然执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负责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接报核查、转递、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与治安处罚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办这一工作格局,这就涉及两个部门、两个系统的工作衔接问题。应当看到,要在环保治理和打击犯罪中用足法律武器,更好发挥法治功效,就必须畅通环保与公安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办案协作,减少流转环节、简化转递程序,增强打击合力、提升办案效率,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案件转送不及时造成的打击不力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一方面是要加强环保执法与公安侦查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另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现在,《办法》的出台,对三部门办案、监督责任的明确,对案件移送立案时限、共同防止环境污染证据灭失或转移等工作衔接配合问题所作的制度性规定,以及“110”受理环保举报、联合挂牌督办重大案件等具体措施的提出,无疑对加强联动打击环境犯罪、磨快打击环境犯罪的法治之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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