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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多数意见”,还是“少数意见”,都将在公众目光下接受检验,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公开,又防止了暗箱操作,条件成熟之时,不妨一试。
11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法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报告,万鄂湘副委员长指出,“有些当事人或律师要求公开合议庭的笔录”,因为合议庭的笔录是在附卷中,合议庭讨论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是不能公开的,这个也没必要公开。但他同时建议,终审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少数人的意见应该公开。
的确,如果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惯例,合议庭笔录属于不能公开的法律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议庭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评议由审判长主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如出现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意见必须详细记录在卷。”既然合议庭是“秘密进行评议”,自然就不会公开评议中记录的“少数人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审委会讨论记录、合议庭笔录一般都由法院内部保存,外界无法了解与查阅,仅能从判词中获知“一鳞半爪”。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会制定这个规定呢?这不仅是东方文化的内敛使然,更遵循了大陆法系传统。在评议过程中,审判人员激烈讨论,可以自由发表不同意见,往往因观点不同,会出现各持己见、争执不让的情形。在法院看来,当事人及其律师既拿到了裁判文书,已经“吃到了鸡蛋”,又何必再“看那只涨红脸蛋的老母鸡”呢?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的威严,体现法庭审理过程的“一致性”,记载“交锋争论”的合议庭笔录于是“沉箱底”了。
问题是,公开合议庭笔录,包括“少数人意见”,究竟有没有必要呢?或者说,对于司法审判有什么不便或者危害呢?如果公开合议庭笔录,从当事人、律师、法学专业人员,再到普通民众,都能如临现场一般“亲历”案件在合议庭讨论过程。无论是“多数意见”,还是“少数意见”,都将在公众目光下接受检验,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公开,又防止了暗箱操作,条件成熟之时,不妨一试。
从西方国家现状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公开的力度都前所未有。在欧美国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裁判文书都会公开,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大部分公开。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多是以数据库形式整体上网,并提供免费的检索查询服务,也就是说,合议庭评议“少数人意见”会“原汁原味”地摆出来。
例如,根据美国《最高法院诉讼规则》,最高法院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分钟内上传至官方网站。在网站内,设有裁判文书公开专栏,公开项目包括庭审安排、庭审记录、判决摘要、判决意见(包含了异议意见、协同意见)等。当然,根据2008年颁布的《电子政务法》,法院公开裁判文书,会隐去电子文档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
至于效果,可作佐证的是,作为著名“少数派”的哈伦大法官,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16年,撰写了613份意见书,“少数意见”高达296份,却丝毫未影响他和法院的公正形象。
虽然我国的司法现实不同,但从司法审判“试水”的情况看,也证明了公开“少数意见”的担忧,有些“杞人忧天”。早在16年前,广州海事法院就将少数法官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而“往往少数法官的意见,过几年以后就成为了一个新规则,成为一种新的规则的引导”,促使万鄂湘发问探讨:“终审裁判文书中的少数人意见是否可以公开?”这个折衷化的建议也得到了若干委员表态支持。
面对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考,“摸着石头过河”无疑很稳妥,但如若任何时候都强调“石头”在手,而不去大胆尝试,就很可能被甩在时代大潮之外。在终审裁判文书,甚至是合议庭笔录中,不妨让“少数人意见”登台亮相,即便不能敲槌落定,至少也应积极探讨。毕竟,改革需要“吃螃蟹”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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