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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等不得,拖不起。按照六中全会的擘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迫在眉睫的第一要务。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有别于其他政党的一大本质特征,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与成功经验。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党内政治生活,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需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是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我们党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重要法宝,是我们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途径。抓住了这个点,我们党就能更好凝心聚魂、强身健体。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才能为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提供主要平台。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作风。一个班子强不强、有没有战斗力,同有没有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密切相关;一个领导干部强不强、威信高不高,也同是否经过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密切相关。全面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明白党内政治生活“到底是什么样”“究竟该怎么过”;进而认识制度、尊重制度、践行制度,牢记使命、珍惜权利、恪尽义务,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增强政治角色意识和政治行动担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敢于同形形色色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原则和制度的现象作斗争。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关键”,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首要任务”,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根本保证”,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为“重要目的”,以“纪律严明”为“重要内容”,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根本要求”,以“民主集中制”为“重要制度保障”,以“党内民主”为“重要基础”,以“坚持正确选人用人方向”为“组织保证”,以“党的组织生活”为“重要内容和载体”,以“批评和自我批评”为“重要手段”,以“监督”为“重要举措”,以“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为“重要任务”。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才能永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及其党员的政治本色。落实六中全会精神,要求我们能够传承和发扬党内政治生活优良传统,同时立足新的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创新,善于以新的经验指导新的实践,更好发挥党内政治生活功能作用,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构建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涵育健康洁净的党内政治生态,将凸显我们党区别于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标识,夯实党的优良作风的生成土壤,疏浚党的旺盛生机的动力源泉,为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创造重要条件,为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完成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永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本色,也是“办好中国的事情”的“关键”之“关键”,是以党的建设带动国家构建、以执政党治理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动体现。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足以为我国国家治理进一步强化领导力量和领导核心;而加强党内监督,并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则足以确保我国国家治理领导力量和领导核心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两者相辅相成,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统一性、自主性与分殊性,提高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执行力。
“信任不能替代监督”“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可以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确凿公理。六中全会提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全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务期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务期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的基础上,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及“同级相互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有力的党内监督体系。除了党内监督,全会还强调“党外监督”或“人民群众监督”,包括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这里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监察机关”首次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成为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的主体之一,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体制,进而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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