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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六个精准 提高脱贫成效
邹一南
//m.auribault.com 2016-10-12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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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6月在贵州考察时,提出了扶贫开发工作“六个精准”的基本要求,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六个精准”的提出,为精准扶贫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在这一基本要求指引下,国家扶贫治理能力大为提高,农村脱贫成效十分显著。但是,截至2015年,全国仍有50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形势依然严峻。要在2020年前如期消灭绝对贫困,需要我们切实贯彻落实六个精准的扶贫工作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脱贫成效。

扶持对象精准。精准识别扶持对象,是精准扶贫取得良好成效的前提。当前,在贫困识别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上贫困户识别不精准现象,表现为建档立卡名额在分配和使用上的“两层皮”。一方面,建档立卡名额的分配方法是国家统计局依据2855元的收入标准,估计出各省和县的贫困发生率,按10%的上浮比例逐级向下分配的。另一方面,名额分配到村后,由于村级行政单位缺乏农户收入数据,在贫困户识别过程中,建档立卡名额只能采用民主评议的方法配置使用。建档立卡名额分配的收入标准与建档立卡名额使用的民主评议存在“两层皮”现象,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贫困识别偏误。对此,应尽快探索科学的建档立卡方式,如采用多维贫困标准取代收入标准来分配建档立卡名额,或采用自下而上的“参与式”识别方法确定扶持对象,切实提高贫困识别的精准度。

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长期以来,由于涉农资金无法整合而导致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不符合实际等现象层出不穷,扶贫项目的安排不够精准。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提出要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并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这对解决“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问题提供了政策基础。但是,下放权力的同时不能忽视资金监管,应探索扶贫资金整合和项目审计之间的平衡关系,及时建立完善在扶贫资金整合使用条件下的项目审计工作机制,划清资金整合和资金挪用的界限,使基层政府消除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措施到户精准。根据《国务院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贫困户要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实现措施到户精准。在扶贫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推进到户扶贫措施时,存在过于看重生产环节的措施到户,而忽视市场环节的措施到户,导致脱贫成效不稳,返贫现象严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条件迥异,发展水平相差悬殊,扶贫措施到户在推进过程中应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对于贫困发生率已经较低、贫困人口零散分布、自然地理条件较好的地区,应严格贯彻措施到户,一户一策解决贫困问题。对于贫困状况严重、存在大面积连片贫困、自然地理条件恶劣的地区,应在找准贫困户致贫的个性和共性原因基础上,集中力量实施片区开发,着力建立脱贫产业的支撑体系,健全特色产品的市场渠道,改善阻碍区域发展的生产生活条件。

因村派人精准。为了更好地实施精准扶贫,各地都在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了解当地实际并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干部到农村基层担任第一书记。然而,对于第一书记的职能定位,一些地方并未能准确把握。第一书记不应只是带着资金项目下乡的载体,而应是充当筑牢农村基层党组织这一扶贫攻坚的战斗堡垒的基石,保障国家扶贫资源在基层能够实现有效分配使用。应探索将第一书记和村民自治两套机制相结合起来的制度安排,切实发挥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实现村社的良性治理秩序。

脱贫成效精准。扶贫的主体是政府,但是政府的外部干预无法从根本上实现贫困户的稳定脱贫,要真正摆脱贫困,还需发挥出贫困群体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在扶贫工作中,应改变政府包办一切的工作方式,避免急功近利的思维模式,着力提高贫困群体的参与性,避免使贫困户形成“等、靠、要”思想,由“要我脱贫”转变为“我要脱贫”。同时,作为一个区域和城乡发展差距十分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落后地区和落后人群的存在也将会持续很长时间。扶贫既要着眼于2020年前消灭绝对贫困人口,也要放眼2020年之后对相对贫困人口的帮扶工作。要提早进行规划,做好政策衔接,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同时,充分做好与相对贫困进行长期斗争的持久战准备,巩固扶贫成效,建立脱贫致富的长效机制。(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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