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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的刘伶利,进入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担任英语教师,2014年10月确诊患有卵巢癌。在治病期间,用人单位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以“旷工”的名义将其开除,并停缴医疗保险。
对刘伶利之死,更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应当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在遭遇人生劫难时的权益保障究竟有多少、够不够,谁又该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提到的“医疗期”,按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大体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可见,在刘伶利事件中,涉事用人单位熬到“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就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患病员工解约。这看起来异常残酷。
刘伶利之死,社会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用道德义愤去谴责涉事用人单位容易,修改法律以延长医疗期却很难。况且,用人单位也无力无限制地为社会保障兜底,非因工负伤而要求用人机构对劳动者提供无限制保障和供养,也并不合适。退一步讲,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与劳动者解约,即便医保照常缴纳,遭遇类似刘伶利这样大病的普通劳动者,医保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同样杯水车薪。大病医保的责任分配,用人机构、劳动者以及政府在其中应承担的份额,是需要借此认真讨论的议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应当被谴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应当得到法律惩处。这都没有问题,刘伶利之死的真问题在于,如果出现下一个刘伶利,或者说下一个倒霉者是我们自己,又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
摘编自8月21日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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