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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继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决定7月15日起统一撤销廉政账户之后,贵州省纪委监察厅自8月2日起开始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至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设立过廉政账户的至少17个省份中,目前已有6个省份提出撤销。
应该看到,自2000年年初,浙江省宁波市率先在全国开通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之后不少地方纷纷效仿建立“廉政账户”。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设立有一定合理性,廉政账户在当时确实解决了由于社会不良风气而导致的被动受贿问题,同时,也给了有些人一个忏悔和改正的机会,成为反腐工作的一项辅助措施。
但是,目前诸多弊端已现。首先是廉政账户增加了犯罪的侦查难度。被调查人为了对付侦查,提前将一部分钱交到廉政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匿名缴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犯罪侦查难度明显加大。其次,有的被调查人会主动有选择性地上交部分或者全部钱款至廉政账户,甚至会出现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少于其上交财物数额的怪现象,但对于该上交者来说,如果上交廉政账户的财物不被认定为受贿所得的话,便可能逃脱了惩罚。
由于廉政账户制度可能被受贿者加以利用,导致犯罪事实难以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生的犯罪因上交廉政账户而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就会滋长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为解决这一新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和自己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事实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该意见一定程度上区分了将受贿所得上交廉政账户各种行为是否有罪,从严格反腐的角度看,该《意见》比廉政账户已经超越、升级了很多,廉政账户措施已经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工作了。
依据2016年1月1日最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有关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都是违纪行为。按此,撤销廉政账户,就是为了强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权威性,实现这一条例“一把尺子量到底”,真正堵死腐败干部借廉政账户藏身的退路。 如此看来,撤销廉政账户不是表明党的反腐工作放松了,而是标准更严了,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更高地位,并正把反腐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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