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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已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7月20日新华网)
“冤假错案”不仅严重冲击了依法治国的目标,还严重损害了法治公平和法治的公信力以及党和国家的形象。“搞错不要紧,反正有国家赔偿顶着”,一桩桩“冤假错案”背后,正是由于责任追究不到位,才导致了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近日,中央政法委再次提出的“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则是从制度方面堵住了产生“冤假错案”的漏洞,补齐了法律短板。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案件终身责任制”让办案人员戴上了紧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等有人为因素导致冤假错案,不管多久,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将成为翻案追责的对象,有的甚至面临牢狱之灾,想必在这样的重压下,谁都会掂量出轻重来,没有人会再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是2014年启动起,一些地方已经就司法责任制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吉林制定《审判责任制暂行规定》,明文规定因主观过错造成错误的一律清出检察队伍,明确了案件质量责任、违纪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认定和追究程序。据悉,最近吉林中院对两名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法官均给予了严肃处理,落实了司法的责任追究制,补齐了“冤假错案”的法律短板,彰显了司法的正义和公平。
责任追究制,维护了神圣法律的权威,让办案的公检法司法机关有了危机感,从源头杜绝了那种“葫芦增乱判葫芦案”的荒唐思想,倒逼办案者铁面无私,依法办案。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所称:“公正必须以高效为支撑,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同样影响法治实施的权威和公信。”要想在纠正、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取得长足进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纠正不可缺,依法追责更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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