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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7月3日《北京晚报》)
有些时候,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时,会遇到执法对象以不实之词诬陷民警违法执法的情形。如果缺乏必要的视音频记录作为证据,有关方面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耗费不小的成本开展调查。而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当出警的民警遭受不实指责,就能尽快通过公开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还事情以本来面目,维护出警民警的权益。
与此同时,尽管绝大多数民警出警执法都能做到依法执法,但是毋庸讳言的是,也确有少部分民警有时会出现违法执法的现象。而公安机关对现场执法进行视音频记录,当相关民警出现违法执法行为时,就会被记录在案,以后遭遇调查,其违法执法行为就会被暴露。正因为如此,实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有利于对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最大限度减少违法执法行为出现。
不过,在实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情形下,不能完全排除会有部分地方公安机关的视音频记录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损坏”的现象,进而导致视音频记录制度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不能发挥监督作用。实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还须辅之以规定,如果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出现“损坏”的情形,将由相关公安机关与民警承担不利后果,以防范部分公安机关以现场执法视音频“损坏”为由拒绝监督的情况出现。
不单是公安机关应当实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其他执法部门如城管等现场执法,都应进行视音频记录。通过由全面推行该制度,令所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行为都纳入视音频记录当中,起到既保护执法人员,避免依法执法人员遭受不实指责,同时对执法人员进行约束,减少乃至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的出现,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水平,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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