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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长期请假经商岂能“警告”了事
张贵峰
//m.auribault.com 2016-06-28 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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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病假在家里做着生意,单位的工资和津贴还全额照领,这样的“好事”绝对长不了!6月21日,河南济源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问题。(6月27日《大河报》)

  身为党员公职人员,竟然以长期请假病假方式,从事营利活动,这显然是一种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不仅涉嫌“违规经商”,也同时涉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仅涉嫌违反基本的劳动组织纪律,还进一步涉嫌“吃空饷”。

  但令人遗憾的是,面对如此恶劣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当地纪检部门开出的“罚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却又显得非常不相称,极尽“轻描淡写”之能事。其一,针对张嫣嫣的党内处分,仅仅只是党纪处分种类中轻微级别的“警告”类处分,而并没有涉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更严重的处分种类;而依据党纪《条例》“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二,更重要的是,相关处分也仅仅只是局限于“党纪”层面的处分,并没有进一步包括政纪、法律层面的处分。而对此,《公务员处分条例》事实上已有十分明确的处分规定,如“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进一步从法律高度审视,官员不劳而获的“吃空饷”行为,事实上也完全符合法律上“诈骗”或“贪污”的构成要件,如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

  这种背景下,对于长期请假病假经商、涉嫌“吃空饷”官员,仅仅“警告、追缴”了事,无疑显得很不恰当合理,不仅明显不符合中纪委此前一再强调的“纪严于法”、“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执纪要求,也不足以充分保证产生强有力的“惩前毖后”、“以儆效尤”执纪执法效果。——试想一下,一个违法犯罪分子如果在非法“骗取公私财物”之后,仅仅“警告、追缴”便能了事,那这样的所谓“警告、追缴”的实际效果,究竟是在惩戒,还是变相纵容、鼓励?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语境下,一些官员也愿意下海创业经商,当然并无不可,甚至不妨鼓励,但这样做的一个基本前提显然又是:在创业经商之前,必须辞去公职,绝不能一面想经商发财,一面又舍不得自己的官员身份。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最基本的取财之“道”显然就是“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否则,一旦“取财无道”,甚至同时“吃空饷”,势必要接受党纪国法的严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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