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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泛伦理化和道德正确思想驱使下的执法冲动,从法律技术层面上讲,应当进一步对相关执法依据的含义作出更为严格、明确的界定
近些年来,公共道德问题确实令人担忧,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人们不断发出世风日下、道德滑坡的警示,并将道德重建作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是,就有个别学者建议将一些社会伦理问题做司法化处理,在执法实践中,也有把道德问题做治安处罚的情况。前些年,媒体就曾报道过有人因为下载色情影片遭到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处分的消息,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其中问题值得深究。
由于当今社会的道德、法治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越来越尊重保护私人的自由空间,也更加宽容对待哪怕是不良的个人嗜好。因此,此类事例一经曝光报道,才会引起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
我觉得,就事论事虽也必要,但透过此类事例,真正需要反思的倒是至今依然存在于我们社会尤其是执法机关的某种泛道德化思想。也就是那些在道德主义的口号之下,以高标准、严要求的主流道德去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并将不符合这种标准的行为视为洪水猛兽,非用法律予以严厉制裁不可的观念。这种观念易于导致公共权力尤其是执法权过多介入社会生活,使得公民私人生活和自由空间变得狭小,甚至直接侵害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隐私权利。从本质上而言,公共权力的泛道德化是国家公权滥用的表现,最终不仅不能提升主流道德和核心价值观,还会使民众对行政执法乃至权力运行产生不信任感,甚至会出现同情被惩罚者的情绪,难以实现除恶扬善的功效。即便是属于伦理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也应当更多地通过持续道德教化、不断提升修养和加强正面倡导的方式去加以引导,其过程也一定是潜移默化和循序渐进的。而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行为尤应保持审慎、克制的立场,绝对不可轻举妄动、从重从快。
就涉及色情乃至淫秽物品的事件而言,在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营利”“传播”目的状况下,即便有下载、储存、观看等行为,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仍然属于无实际被害人(也就是不存在直接危害社会利益)的个人空间范围。加之又涉及个人兴趣、偏好,因此,同样应当界定为需要法律给予保护的个人隐私范畴,他人自不可以轻易予以干预或公开加以披露,更不能擅自动用公权进行具有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追诉性质的介入。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泛伦理化和道德正确思想驱使下的执法冲动,从法律技术层面上讲,应当进一步对相关执法依据的含义作出更为严格、明确的界定,比如需要明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所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中的复制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以营利、传播为目的的下载、备份储存等行为。此外,对诸如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内容、方式等也应由立法机关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明确纳入处罚范围的行为边界。只有转变了思想观念、明确了行为界限,实现了双管齐下,才可能使我们的执法活动不逾越法律边界,才能真正使公民的私人空间和隐私权利获得更为切实、充分的保障,也才能严格控制住执法权力的触角,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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