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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录入而难更改,权利应有制度性救济渠道
岳乾
//m.auribault.com 2016-06-13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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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一小伙因公安局失误,身份信息被误录入禁毒违法人员数据库,导致其在出行中屡屡遭到麻烦。对公安局的失误,有关人员表示,基层派出所有录入的权限而没有修改的权限,修改需要报请公安部修改,颇为麻烦。(6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公安部门录入错误固然是一次失误,但在批评这种失误之余,我们不必苛责录入错误之后的修改难。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严格的管理规范确实有其必要。试想,如果没有严格的修改流程,每一个派出所的相关人员都可以随意修改公安系统数据库,那么不仅数据库的权威性无法保障,而且可能引发个别人员违法滥权的现象,所造成的混乱无序可能要严重得多。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颇有些不近人情的管理制度是公权力部门为规范权力的运用而采取的必要手段,也是其维护社会安定而必需的制度约束。

  但是,为保障公权力不致滥用而采取的必要管理规范,有时却侵犯了个体的合法权益。就以此事而言,为保障公安系统数据库权威、公正而采取的录入、修改管理规定却使得一个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救济。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权力的规范如何与个人权利救济达成必要的平衡,这是一个问题。

  这是一个既重要又难办的问题。言其重要,是因为自从公权力诞生以来,这一问题就如影随形,浮现于整个历史的长河中。言其难办,是因为公权力的价值与个体的权利都有相当的重要性,任何一个遭受侵害都会引发灾难性后果。

  首先,我们必须要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即不能将个体权利的受损视为公权力为实现其价值与目的的必要“牺牲”。公权力固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共秩序为目的,但是其维护与保障行为必须落实到每一个个体的头上。那种以牺牲少数人的权益为代价而换取大多数人福祉的行为,最终必然会走向对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侵害,鲜有例外。换句话说,应该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项权利中都感受到公权力守护正义的价值。

  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公权力在其运用的过程中侵害个体合法权益的事例并不少见。而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时这种对个体权益的损害,并非因为公权力的滥权,而恰恰来自于公权力为保障其公正必要的规矩。

  所以,在公权力普遍性管理规范下,为个体权利建构必要的特殊救济渠道,就很有必要。而且,这种特殊救济渠道应该成为普遍管理规定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应该是制度性的。举例来说,在公安部建立信息数据库录入管理规范的同时,就应该同时制定出录入错误的救济措施,方便在发生录入失误时及时纠正错误,保障个体权利不因失误而受损。

  不能一味等到个体权利遭受损害时才有迟到的救济,甚至不能在个体权利遭受侵害时无法救济、难以救济,毕竟这对于公权力来说或许只是一次不起眼的失误或BUG,但对个体来说却意味着生活的极大麻烦,权利的极大减损,甚至可能会影响其人生的路径。

  必要的、制度性的救济渠道不仅是公权力“温度”的体现,公权力人情味的折射,以及公权力部门纠错态度的闪现,更是对公权力治理能力的考量。因为对于公权力来说,普遍性的治理比较容易把握,而特殊性的救济则需要更精细、更高水平的治理手段。

  保障公益而不侵凌私人利益,维护社会公正而能及于个体,对错误能及时纠正,对权利损害能及时救济,这才是公权力应有的治理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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