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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件却不予立案,这背后的追问并不在合不合法,而在“好不好办”
今年“两会”期间,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难问题再度被热议。中国政法大学企业重组与破产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提供了一组数据: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和欧盟国家的1.16%.我国2014年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明显低于欧盟平均70户的数量。
破产案件少并不是因为中国的企业多数都是常青树,只有极少数才会走向破产。为什么企业办“出生证”容易,办“死亡证”难?破产可是有一部《破产法》的。2006年颁布的这部法律,不仅给企业破产设立了清算、重整、和解三个窗口,还实现了不同类型企业破产在法规上的统一。
但现实却是,《破产法》来了,破产案件反而少了。这当然不是法律的应然,而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实然:“法院不敢接,政府不同意”已俨然成为破产案件的潜规则。
在法治状态下,法院接不接某类案件,既不需要政府的同意,也不需要看政府的脸色。以前法院立案受“司法地方化”等因素影响较大。就在去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施行,业内人士普遍对这一制度寄予厚望。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曾公开表示:一定意义上说,长期以来困扰人民群众诉权行使的“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
但立案难在破产领域似乎并未有大的好转。如某中级法院就曾在公告中提出,破产案件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理由之一,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均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响,故破产案件不适用立案登记制”。像这样一味强调破产案件特殊性的理由,显得格外似是而非。破产案件也是民事诉讼,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当然也同样适用立案登记制。
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件却不予立案,这背后的追问并不在合不合法,而在“好不好办”。对法院来说,破产案件实在不“好办”——明显的成本高、耗时长,客观上破产证据收集也相对较难。当年底结案率、与办案数捆绑的绩效考评等等,还都重重地压在法官身上时,谁会愿意接一审就是一两年的破产案件?
对普通债权人而言,大多也不会乐意看到自己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虽然启动这一程序可以赋予其公平受偿的机会,但是因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基本已无财产或仅有极少量的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后续受偿的希望渺茫。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排在优先清偿第一位的还是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等。
对当地政府而言,不同意本地企业破产的考量就更多了,比如害怕影响稳定、担心对本地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等等。
应当承认,企业也有生老病死。有案难立,有诉不理,破产企业也不会自然而然地起死回生。破产立案难的化解,不但需要法官有勇于碰硬的坚持,还需要法官考评体系的革新,以及司法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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