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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与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这是法治社会的常识。然而遗憾的是,警察办错案或者在执法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却长期游离于这个常识之外,这是导致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新规的出台,从制度层面确立了执法过错追责制度,并且把追责范围扩大至“终身”,从而倒逼执法人员依法办案,这无疑是司法制度上的一大进步。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地隐藏着具体办案人员的过错行为。警察办案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他们要恪守依法办案的职责伦理,另一方面在破案率、办案时限的压力下,他们又普遍存在着“尽快破案”的焦虑感和紧迫感,因而犯错的几率相对要高于其他领域。但这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过错追责更有其必要性。这不仅仅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更是在强调一个常识:在过错面前,没有人可以享有豁免权。
需要指出的是,“过错追责”并不会自动发挥作用,必须辅以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正是这一点,不免让人忧虑。对于责任追究机构,新规中提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还是自己查自己。
自查自纠可以降低“过错追责”的制度运行成本,但在效果上却让人无法乐观。需要厘清的是,执法过错虽然很多时候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但执法本身却从来不是孤立的。一个具体办案人员犯错,并最终导致了冤假错案,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实际上都意味着整个执法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譬如程序漏洞、监管不力,因而两者有着紧密的利益关联。以自查自纠,就是让执法部门自我问责,类似于让一把刀把去削自己的柄,如果没有强力的外部推动,很难实现。
在目前的评价机制和舆论环境下,“过错追责”与执法部门的形象和政绩有种正相关的关系,这同样是一种巨大的阻力。因此,“过错追责”不能止于自查自纠,而应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以保障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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