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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当事人可参与选取法官的机制,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可行性探索
走进东莞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幅大型的公示牌,法庭所有法官的姓名、年龄、照片、从业经历、业务方向等信息,在公示牌上一目了然。法庭好比在乡村设点的专家门诊,法官如同坐堂的中医,市民有什么麻烦事,可以像病人选医生一样,直接点名自己信得过的法官来调解或断案(3月1日《南方日报》)。
在利益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大背景下,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各种纠纷以诉讼形式如潮水般涌入法院的情势下,以提升司法公信促进裁判的定分止争功能发挥就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推进中,一定条件下许可当事人选取法官担任案件的裁判者,无疑是提升当事人司法信任感的有益探索。
现实中,根据常识和生活经验,任何人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或值得信任的人来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案子可能有帮助的法官或专业程度较强的法官担任自己案件的裁断者。那么,他们必定更信任自己挑选的法官,并下意识地增加对该案裁判过程和结果的信赖、尊重及认同程度,进而更加自觉地服从与执行裁判结果。
不过,当事人随机挑选专科法官的模式尚在探索阶段,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得以有效提升。
虽然有内部人士以“中医坐堂”做比喻,来形容市民可以像病人选医生一样,直接点名自己信得过的法官来调解或断案。但实际上,法官断案与医生诊疗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裁判是对利益的再次分割和平衡,且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每次裁判必定要分出胜负。败诉方多数不会满意裁判结果,认为法官偏袒另一方,甚至胜诉方因诉求未完全满足,也会心生不满。医生诊疗则不同,除了极少数治疗效果不理想外,大多数病人都是被医治痊愈的,即只有极少数患者是不满意的。
由此,尚不能简单地用以医生和患者的单一医患关系来类比原告、法官、被告的裁判关系。譬如,在当事人挑选专科法官的探索中,原告在立案初所选取的法官,被告也许会本能地加以拒绝和排斥,也即由一方单独选择法官的做法未必行得通,具体操作中,则成了虎门法庭庭长谭伟明所称的“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自主选择法官”,甚至不排除双方当事人为选取法官而发生纠葛的极端情况。
其实,随机选取法官的机制尚可进一步完善。如可将内部随机分案过程向当事人公示,让其感受到程序的严谨和公正。此外,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抽签方式选取名录内的专科法官。并且尽到高度审查义务,审核被选取的法官是否需要回避,防止出现程序违法。
总而言之,探索当事人可参与选取法官的机制,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可行性探索。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程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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