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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被害人救助特别程序
白春安
//m.auribault.com 2016-02-29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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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不仅有利于维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而且有利于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过,由于被害人救助条件不明确、救助程序不规范、救助单位不统一等,阻碍了对被害人救助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使其规范化、司法化。

  被害人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的根本区别在于:被害人救助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被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的,应当首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足以赔偿,就不存在被害人救助的必要(并不排除社会援助机构的援助)。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全部赔偿而造成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基于犯罪是对整个社会加以侵害的自然法理念,国家应予以救助,但这种救助具有事后性和补充性,并非是国家替代犯罪嫌疑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害人救助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自然延伸,二者前后相连、依次衔接。

  被害人要获得救助必须经过特定的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予以审查,根据事实证据作出裁判。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并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强调既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也应当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将被害人救助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是落实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有效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特别程序,被害人救助程序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相类似,均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必要程序,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立法模式进行司法化的程序设计,从而使被害人救助向规范、统一的司法程序转变。

  救助条件。被害人救助应当限于被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影响到其基本生活,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的额度不足以解决上述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赔偿且尚未影响到被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基本生活,一般不予以救助。对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救助或不予救助;对于虚构被害事实、夸大损害程度、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等骗取救助的,不予救助,已经救助的应当返还救助金。

  救助范围与金额。被害人救助的范围应当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救助金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被害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遭受侵害的程度,二是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有无过错,三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四是被害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五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或是当地消费水平等。

  救助程序。被害人救助程序的启动可以分为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方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申请救助。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随卷移送法院。对于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明确表示拒绝赔偿,以及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后仍然无法使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申请救助,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并确定具体的救助金额;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被害人不服法院作出的不予救助决定,或者对救助决定确定的金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执行程序。国家应当设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法院依法作出救助决定后,应当将书面决定及时转交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拨付。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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