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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工作,要围绕“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的要求,做好刑事法官队伍建设、把握法律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被告人权益。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 要搞好刑事审判工作,必须深刻领会和严格贯彻这十六字要诀。围绕这十六字要诀,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抓政治工作,做好刑事法官队伍建设。没有素质过硬的士兵就不可能取得战争的胜利,同样的道理,没有一支政治可靠、业务和作风过硬的刑事法官队伍就不可能搞好刑事审判工作。防控风险,对内就是要求人员、队伍不出风险。一是要求“刀把子”必须握在党和人民的手中。每一名刑事法官,都必须政治可靠。二是要求“法槌”要握在法律人才手中。当下的法官队伍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各地法院应当通过推行法官“员额制”,逐步淘汰不合格者,建立一支精英型法官队伍。三是要求“权柄”要握在清廉有德者手中。法官是伟大的裁判者,较之一般人,社会大众对他们有更高的道德和操守的要求。因此,选任法官时,不仅要重其才,还要重其德和廉。
二、实现刑法的功能,从法律和社会两个角度把握办案效果。所谓功能,就是指事物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刑法的功能就是能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局面和安定秩序。防控风险,对外就是指把控、预防破坏稳定局面和安定秩序的一切风险因素。因此,立足刑事审判工作,防控风险就是实现刑法的功能,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首先是我们要严格贯彻刑事政策,依法办理案件。一方面,对严重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暴恐犯罪以及发生在民生领域的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打击,铲除危害、消灭威胁、消除隐患;另一方面,对一些由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偶发性、过失性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依法从宽处理,多适用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是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犯罪只是掉进河流中的一件脏物,但不公正的判决将污染水源,所以说,一个冤假错案将损毁一万个公正判决所确立的司法权威。没有了司法权威,发挥、实现刑法功能也就无从谈起。再次是要着眼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许多案件穿插、包含、隐藏着社会矛盾,甚至案件与矛盾缠绕盘结,相互影响,案件由矛盾引发,矛盾因案件激化。假如我们只判决案件,不理会矛盾,容易引发当事人无休止地上访申诉,甚至引发新问题、新案件,从而可能影响稳定局面和安定秩序。因此,我们应当在办理案件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修护社会关系,做到案结事了,不回避矛盾,不掩盖矛盾,不触发新问题、不引发新案件。
三、既要积极打击犯罪,又不能干预、阻碍社会发展。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以有利于发展为根本导向,以是否有利于发展为评价成绩的标准,刑事审判工作也不能例外。首先是我们要确立“促发展、护稳定”的工作目标,并以此作为评价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只有这样,刑事审判工作才有可能切实以有利于发展为目标导向,队伍人员才有可能切实树立服务发展的意识观念和工作纪律。其次是积极打击犯罪,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涉黑涉恶犯罪要始终保持高压重打的态势,为本地发展创造和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是注重保障社会稳定。尤其是对集资型经济犯罪、涉及单位的犯罪,必须注重保障社会稳定,要做好被害人的解释、善后工作,对涉及犯罪的单位进行查处尽量不妨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避免引发其他一些不必要的动荡和危机。再次是预防和杜绝出现以案整人、以权谋私的问题。刑事审判权关系重大,一旦有人滥用职权,迫害他人,造成冤假错案,或者以权相逼,违法获取干股和红利,就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应当对此加强预防和严厉打击。
四、大力推动在刑事审判中确立庭审中心主义。2016年将是司法改革的攻坚之年,习总书记指示要“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从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庭审中心主义尚未真正确立,这也是目前我们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最明显的一处短板。我们要借司改良机,下大力气解决这个难题,补齐这块短板。首先是要确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确保裁判者必须是参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合议庭成员,其他人不得对案件裁判作出决定,并且裁判者应当对裁判错误承担责任;要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特别是确保法官不会因按照自己意志裁判案件而陷入撤职、换岗、开除等不利处境;要研究如何落实和保障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登记制度,确保该项制度发挥实效,不会成为纸面上的摆设。其次是要切实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要坚持中立客观原则,不得事先进行有罪推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要摒弃卷宗主义,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庭审充分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要敢于排除非法证据;对达不到证明要求的案件,要敢于作出无罪判决。再次是扭转公检法“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要改变过去“一团和气”的做法,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在办案中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庭审中对证据严格审查,做到该判则判、该放则放、该重则重、该轻则轻,使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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