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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以个案证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价值
//m.auribault.com 2016-01-08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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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司法解释最为媒体所关注的,就在于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作用就在于确保法律被正确执行,它最终要通过个案来证明其价值。

  近几年,“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近年来的赔偿个案中,一路绿灯的固然有之;山高水长,步履维艰的亦有之。为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月7日上午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赔偿意在弥补公权力不当行使带给公民的损害。如果赔偿不能便捷、及时、足额给付,对受害人来说无异于“二次伤害”。21年前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之时,曾被寄予厚望。但却因赔偿程序之繁、赔偿范围之窄、赔偿理念之偏,于实践中落得个“国家不赔偿法”的别称,可谓尴尬之极。经两次修订之后,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申请门槛、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监督机制、支付渠道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展,原本那条又曲折又漫长的求偿之路,终于在纸面上大大缩短。

  此次新司法解释最为媒体所关注的,就在于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当然,这也算不上是“新规”,因为司法解释并非另立新法,而只是对现行法在司法程序中的具体适用。

  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如退回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不能满足有罪的证据要求,应按“疑罪从无”原则,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宣判无罪。但在实践中,面对证据不足的“疑案”,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不敢“从无”,有的还会选择“从挂”。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曾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措施,后来却一直没起诉或判决。

  “疑罪从挂”使得被指控者的身份处于尴尬的境地——既不是罪犯,也不是无罪,而是长期悬空的“犯罪嫌疑人”。这种“从挂”的处置方式本就违法,嫌疑人只在法定的诉讼程序中才有意义,超过法定期限又未被司法处置,就应是无罪之身。

  而据《京华时报》报道,1992年1月21日,河南农民高炎龙因涉嫌抢劫杀人罪,被原灵宝公安局刑拘。后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以他犯抢劫罪判处死缓。但在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1998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此后的近十八年里,案件再也没有重审。1月4日下午,高炎龙正式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该案系“两高”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全国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结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高炎龙案适时而来,赔还是不赔,成为考验司法解释成色的试金石。司法解释的作用就在于确保法律被正确执行,它最终要通过个案来证明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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