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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至2011年,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当地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谢家集区教育局原局长与原副局长还有其他受贿事实,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对二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7年4个月。
本案的“看点”既不在案值,也不在行政级别不高的罪犯,而是在“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在许多人的脑海中,单位是个笼统概念,与常见的单个罪犯存在显著区别。以往,很少见到“单位受贿罪”被法院认定的案例。所以,人们在关注判决的同时,也想弄清“单位受贿罪”的来龙去脉。
“单位受贿罪”并非“新罪名”。1997年新刑法颁布,就已有“单位受贿罪”,犯此罪的除了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受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在主观上表现为,是单位集体的意志。
该罪名之所以较少被认定,很大程度上源于“单位小金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归入“灰色收入”范畴。虽然许多人知道“见不得光”,但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大家都这么干”思维下,一些人对于搞“权力创收”有恃无恐。加之“小金库”在一些单位是主要“福利源”,人人可从中分一杯羹,又产生了“法不责众”效应——很多时候,集体以权谋私的“小金库”,可能只算“违规”,最多给予单位负责人免职这种“不是处分的处分”,通报加整改就算处理。这不但难以起到震慑效果,被免职者还可能在单位获得“同情”。这是对单位集体腐败的定性错误,执法不严也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
当下,“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正在深入推进。谢家集区教育局被判单位受贿罪,表明妄图“打擦边球”、“浑水摸鱼”的做法不再好使,折射出“为职工谋福”再也不是集体权力腐败的“遮羞布”。这也意味着,反腐已不光是惩戒个体犯罪,而已剑指单位或集体滥权行为。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与判例效应。
此案还有个“尾巴”。20万元罚金该谁出?教育局的经费来自财政拨款,如果由教育局出罚金,对“分羹者”毫无痛感。目前罚金缴没缴,也无明确结论。如果法院判决存在执行悬疑,判决效力将大打折扣。这一点必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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