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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珉迕:做实地方债监督的人大制度体系
//m.auribault.com2015-09-01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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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该议案提出,将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全国人大还有望进一步健全对地方债务的审批制度,各级人大将强化对本级及下级政府的举债情况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报告地方债的管理情况。

  对近年饱受担忧的地方债而言,限额管理和定期向人大报告的要求,无疑是一条重要的红线。根据获批议案,预计今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6%,虽未超过100%的债务警戒线,但已经居于高位。而此前,我国地方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和约束,个别地区的地方债务风险更已明显偏高,濒临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举债发展”,一度是全国潮流。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在“今朝有酒今朝醉”和“新官不理旧账”的官场逻辑下,地方官员只需在任期内通过举债建设创造出可观的GDP,即能顺利升迁。至于债务风险,则多半不在其考虑范围内。由此,近年来大量出现的是这样的景象:一些地方未经科学考核评估,就盲目启动投资建设,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热衷拆老城建新城,修建大型机场、高速公路等投入大却短期无法获得回报的建设项目……债务的代际传递,造成多年来地方债的大量积累和偿还困难。

  遏制地方债无序增长的“政绩冲动”,必须依靠制度约束。一年前的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公开表示,将采取政府性债务逐步纳入预算管理,规范融资平台等措施,在政府性债务问题上“开正门、堵偏门”。此后国务院发布《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赋予地方政府发债自主权同时提出限额管理模式,即可视作“开正门”的一种方式,亦与新《预算法》要求吻合。而在政府内部改革之外,引入充分的外部监督,尤其是人大监督,更是化解地方债风险的必由之路。

  需要明确的是,“债台高筑”的发展模式,不仅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更直接影响公共财政资金的健康使用。也就是说,地方债可控与否,事关政府“钱袋子”——也即全体纳税人的钱袋子——的安危。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通过预算监督来管好政府“钱袋子”,并由此对政府权力运行进行充分监督,是人大一项至为重要的职责。而过去人大监督一度存在的某些方面“失之于软”,导致政府部分权力被过度放大,这正是地方债泛滥的根源之一。

  落实人大的监督作用,对包括地方债在内的政府预算进行有力的约束,才可能从根子上杜绝风险和乱象。在这个意义上,此番明确地方债限额管理并向人大报告,也是对人大制度的一种强调和重申,并且为近年愈发强调的预算监督加上了新的砝码。而与普遍意义上的预算监督一样,地方债监管也需要不断的“落细落实”,从而做实人大监督的作用。对于地方政府的具体举债情况,人大不能只知一个大概就随意作出决定,这就需要充分而细致的地方债信息公开,为人大的日常监督提供抓手。如此种种,还有赖于进一步的改革实现,而地方债监督成效如何,更将影响到整套人大制度的现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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