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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每一个交通主体都应该更懂得“让”,而不是“抢”,尤其是在互相占道的情况下。
赵某驾驶小客车闯黄灯,恰逢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在机动车道上逆行,双方发生碰撞。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承担全部责任,由其与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闯黄灯是否等同于闯红灯”成为双方辩论焦点,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闯黄灯的违法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与闯红灯并无二致,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庭辩论时,李某一方同样认为,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甚至认为闯黄灯的危害性大于闯红灯。
正如一些公众认为的,如果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那还要黄灯干什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则表示警示——“警示”与“禁止通行”的意思显然不一样。
此番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和争论,大抵是因为,对于黄灯亮起时车辆能不能通行,以及该受何种处罚,法律上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几年前,公安部曾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闯黄灯与闯红灯要付出的法律代价是不同的。
抛开对具体是非对错的纠结,上述案件其实暴露了一个“老问题”,或者说一个近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那就是立法和司法对于闯黄灯的违法性质、处罚标准不够明确。当年公安部要求对闯黄灯暂不予处罚,一个“暂”字显然是权宜之计,而且是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闯黄灯的违法性质、法律责任又该如何认定?由于缺少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同案不同判。这个问题应该引起相关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重视,尽早定纷止争,同时给人们明确的法律预期,让更多人在面对黄灯亮起时,知道自己到底是该停还是该走,谁该让谁。
在相关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有一点其实是可以肯定的,即严格按照现有的、明确的规则去开车、走路、骑电动车,所谓“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每一个交通主体都应该更懂得“让”,而不是“抢”,尤其是在互相占道的情况下。不能总把“不出事儿”的期待寄托在别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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