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与商业属性,划分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法律边界,不仅有利于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又能促进大数据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在近日举办的2017年大数据合作与合规峰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顺利进入民法典,“就将从根本上为物联网时代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为个人信息的正当化商业使用划定一个明显的法律边界。”(见12月18日《法制日报》)
以人为本,尊重人权,这是文明社会得以运行的基本准则。而在物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存在的法律缺陷让这一现象更为凸显,这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与侵害方面。表面看,这是互联网的“原罪”,或是网络成了法外之地,而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存在短板。
而另一方面,物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也呈现出人格属性和商业属性的二元化特征。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具有公开性,这有别于传统隐私权,而个人信息经存储、搜寻、开发、机器学习和算法处理后,也呈现出商业性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在经济上具有交易价值。
最高法有意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保护好个人信息等公民合法权益,是在筑牢个人信息安全屏障,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2.4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达到30.1%。数字经济规模爆发增长,数据的开放共享,包括个人的隐私保护等问题,自然就更受人关注。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与商业属性,划分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法律边界,不仅有利于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又能促进大数据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人格权应受到足够的重视。让人格权能够真正“得其所哉”,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智慧和责任担当。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