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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空抛物而受害的人,如果得不到赔偿,当然很冤,对这种情况,人们应该给予同情,甚至可以进行捐助,但这跟赔偿的概念不同。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据11月12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期,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判决一起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损失给予补偿的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对此类案件的广泛关注。有专家分析,今后,有关“共同赔偿”的规定可能取消。
全国高空抛物共同赔偿第一案发生在重庆,这就是著名的“烟灰缸案”:2000年5月11日,一个从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把郝某头部砸伤,法院在一片争议声中判决该楼22家住户各赔偿郝某8100余元,共计17万余元。此后,类似判决时有出现。2010年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更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如此规定,法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许多专家并不赞成。曾有专家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正当性问题,别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凭什么要求其承担责任;二是因为当事人没有过错,无法向其做出合理的解释,所以执行时往往难以落到实处;三是此条规定不具备预防功能,好的侵权责任法不应当是被动地救济,而是事前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四是在建设智慧城市的当下,查明侵权人的可能性愈发明朗。
更有法律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的该条规定本身就是权宜之计,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
而作为老百姓,往往认为,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凭什么承担责任?
因高空抛物而受害的人,如果得不到赔偿,当然很冤,对这种情况,人们应该给予同情,甚至可以进行捐助,但这跟赔偿的概念不同。相关部门有责任破案,找出责任人,但不能轻易以公平之名,让好人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有人因车祸受伤,没有找到肇事车辆,就无法获得赔偿,这样的情况是会发生的,那当务之急就是破案。如果短期破不了案,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是相关部门完善救济制度,“兜底”受害人的权益,而不可能让所有过往车辆平摊赔偿。
有关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一再引起争论,并非坏事。有关注才有解决问题的希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中央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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