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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女司机“顺走”巨额加油卡
张贵峰
//m.auribault.com 2017-10-10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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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东西不能随便捡,捡到了要及时归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从社会层面上说,拾金不昧应该成为一种价值追求。

  10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加油站一名员工因一时疏忽,弄丢了该站的加油卡主卡,这张卡没有设置密码,卡内余额高达3900多万元。当地警方当晚迅速追查到捡卡后据为己有的女司机彭某。鉴于彭某态度诚恳,未造成巨额损失,及时归还了加油卡,且事情因加油站员工疏忽在先,加油站及警方均不再追究彭某责任。(见10月8日《南国今报》)

  对“不再追究责任”这样一个结果,一些网友认为处理太轻,如此行为应该属于盗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3900多万元这样的巨大财产,应当严处重罚。这样的想法其实是对事实和法律的某种误读。

  在加油站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弄丢该站加油卡主卡”的基本事实背景下,女司机顺走加油卡的做法,实际上并不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而只是一种“捡拾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与人们常见的,在路上捡拾他人遗失的钱包等,其实并没有根本区别。尽管捡拾他人遗失物并不违法,但如果捡拾者进一步企图将这一遗失物私吞,则显然不能获得法律支持。这种占为己有的行为,在民事法律层面构成了一种“不当得利”。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虽然通过捡拾他人遗失物而获得的不当得利,一般只是民事层面的财产纠纷,但在相关事实已被查明的情况下,如果捡拾者仍然拒不归还,继续强行占有,则确实可能涉嫌刑事层面的违法犯罪。只不过,相应的罪名并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依据《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面对他人的遗失物,捡拾的行为本身其实并没有什么错,也并不违法,只有在捡拾后心生贪念,企图将捡拾物据为己有、“拾金而昧”时,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而如果在事实真相查明后,能及时归还遗失物以及相应的“不当得利”,且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便无需再继续追究。

  换个角度看,此番事件也是一个普法的机会,东西不能随便捡,捡到了要及时归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从社会层面来说,拾金不昧应该成为一种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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