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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闭症少年之死能否“催熟”托养制度
冯海宁
//m.auribault.com 2017-03-22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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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特定人群的托养,不是没有政策,但其约束力显然不如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是当务之急。

  日前,有媒体报道了广东韶关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自闭少年雷文锋死亡事件,据了解,今年1月1日到2月18日,该中心49天内死亡20人。韶关市政府回应称已严厉查处,新丰县县长马志明承认当地政府监管失责。目前,该托养中心已“撤销”,相关部门已对4名主要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见3月21日《新京报》)

  该托养中心被“撤销”是应有之义——既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托养条件,还存在高额利润、公职人员参与等乱象,更出现多名托养人员之死的悲剧。从报道来看,多名托养人员之死与恶劣的托养环境有关。比如,有关文件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和成年人混合托养,但该中心一直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托养;十几个人睡在半米高的水泥通铺上,也不符合规定;卫生条件和饮食条件也非常恶劣等。

  此事除了依法调查相关责任人及违法违规公职人员并追责外,更重要的是反思多名托养人员之死给我们带来的警示。

  其一,托养服务要尽快迈入法治轨道。目前,主要是两类人员被托养,一类是残疾人员,一类是流浪乞讨人员。前者主要由各地残联委托专门机构来托养;后者主要是各地民政部门下属的救助站委托专门机构来托养。但无论是哪种托养服务,目前仅仅是政策来保障,缺少法律支撑。比如残疾人托养,有《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和《“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流乞人员托养,有《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和《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政策并不是没用,但约束力显然不如法律法规,因而亟待建立完善相关法规。

  其二,委托机构对托养人员要真正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委托机构,有责任保障托养人员的生命健康权。而且,有关文件要求,对于站外托养机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托养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托养机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如果每个委托机构真正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托养人员的生命健康负责,就不会导致托养人员死亡率居高不下。

  其三,各地政府要重视托养服务。虽然各地政府拨付托养费,能保障托养人员基本生活,但仅给托养费远远不够,各地还应该建立托养中心或者购买服务,使托养服务本地化、便捷化,以便有效监管监督。

  韶关市调查托养人员死因、死亡人数的工作还在进行中,希望其他地方有关部门也要对类似托养机构进行全面“体检”,别让悲剧在托养机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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