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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性质的审查认定上,法官应拿出更多、更大、更积极的作为,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做法过于简单、机械,已不符合形势需要。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据悉,最高法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近来,因离婚后一方无辜背债的案件不断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饱受质疑,呼吁修改、暂停、废止的声音不绝于耳。如今,最高法的“补充规定”为“第24条”打了法律补丁,具有一槌定音、正本清源的意义。
为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现象,2004年4月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只是当事人很难举证。这就造成了离婚后无辜者需为前配偶的恶意债务埋单的问题。
其实,不能把所有“脏水”都泼向“第24条”,很多问题的产生不在于法律条文,而在于司法实践。前配偶举债殃及无辜,主要因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为赌博、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目的恶意举债,属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说得明白,这两种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适用于“第24条”,但因个别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才导致问题发生。
正因此,这次最高法在重申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换言之,给法条打补丁的同时,法院和法官也要擦亮眼。
法官能否严格依法处理案件,从严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结果。这次最高法开出了不少“药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然而,在债务性质的审查认定上,法官应拿出更多、更大、更积极的作为,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做法过于简单、机械,已不符合形势需要。
这无疑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态度、作风、能力、水平等提出了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目标,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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