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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职工维权的路上,企业工会干部可谓冲锋陷阵的一线勇士,而上级工会应该是他们的坚强后盾。呵护好这支队伍“敢替职工说话,敢为职工维权”的积极性,上级工会一定要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气魄,用责任和担当为基层工会干部撑起一片天。
上海浦东某公司工会主席在企业停产裁员期间,代表员工与资方协商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孰料,企业仅一纸退工单、赔偿分文未有就想“打发”他。上级工会为助其维权,委托知名律师事务所帮其跟企业打起了官司。在经过两年“一裁两审”后,工会主席终获胜诉,企业支付工会主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应得款项43万余元。(见《工人日报》3月21日)
首先要为上海浦东区总工会为工会干部撑腰的做法点赞。它传递了两个信号——对广大企业工会干部,它是极大的鼓励与安慰:为职工维权的路,大胆往前走,后面有工会组织这个坚强后盾;对企业经营者,则有告诫之义:给工会干部“穿小鞋”?没那么容易!对违法侵犯工会干部的行为,我们上级工会必将讨回公道。
这样的高调宣示在现实语境下实属不易,尤其对广大企业工会干部更是贴心的温暖。因为企业工会干部肩负职工权益守护的职责,但他们自身却是“容易受伤”的人。这缘于他们的双重身份:一方面,除了上级工会派驻人员,大多数企业工会干部本身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其工资、福利、职业发展等养家糊口的“命门”都掌握在企业主手中;另一方面,从长远利益看,工会干部履行职责同企业利益并不冲突,但在短期利益调整时,工会干部代表职工利益与企业方协商,容易招致企业主不满,导致被“穿小鞋”甚至炒鱿鱼等打击报复。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2001年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终止尚在任期内的工会主席李东亚的劳动合同案,引发广泛关注,此案被认为直接推动《工会法》增加对基层工会干部劳动合同保障的条款。
今天,除了劳动合同保障,《工会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都有对工会干部工作岗位调整、职务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全国总工会还出台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对“不听话”的工会干部施以打击报复。比如,随意调离其岗位,或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工作失职”等借口解除其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工会主席在上级工会支持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上级工会的援助,仅凭工会干部单打独斗,且不说繁琐的维权程序、高昂的维权成本,单在举证方面的势单力薄就让其“伤不起”。
上级工会的优势在于,首先可以以组织的形式出面与用人单位协调,必要时可以会同政府部门出面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其次,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上级工会可以施以法律上的免费援助。目前各级工会大多建立了法律援助队伍,工会主席维权案可由专业律师代理,在搜集证据、运用诉讼规则、适用法律条文、为工会干部争取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力量大为增强,能有效将用人单位对工会干部的伤害降至最低。此外,组织的不抛弃、不放弃对工会干部心理也是莫大的慰藉,让工会干部有信心对抗来自企业的不公。
对上级工会来说,为工会干部讨回公道不仅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还事关工会干部信心的提振和职工对工会的信赖度。当然,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并不限于一事一助,更应着眼于制度建设。根本的措施是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对侵犯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其次,各级工会应大力推动建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在基层工会主席由于维权而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及时给予救济。此外,在某些事项上,上级工会可多采取“上代下”的举措,代替企业工会履行职责,避免企业工会干部与企业行政方的摩擦。同时,还可采取加大向企业派驻工会干部力度、向企业工会干部发放津贴等减少工会干部对企业行政依赖度的措施。
在为职工维权的路上,企业工会干部可谓冲锋陷阵的一线勇士,而上级工会应该是他们的坚强后盾。在改革不断深入、职工权益维护面临复杂形势的当下,呵护好这支队伍“敢替职工说话,敢为职工维权”的积极性,尤为重要。遇到“不平事”,上级工会一定要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气魄,用责任和担当为基层工会干部撑起一片天,擦亮工会维权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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