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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投保缺乏强制性,二是绝大多数企业认为,目前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责任还不大。从长远而言,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其后果的差异会很大。要改变企业不热心的状况,必须打通梗阻。
被称为“绿色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受到企业“冷落”——据《人民日报》12月28日报道,近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2015年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包括17个省份的近4000家企业,这一数字比去年下降了不少——去年12月4日,环保部公布的年度投保企业名单覆盖22个省份的近5000家企业。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市场手段应对环境污染风险、保障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之一。该项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尽管政策不断推动,保险公司也很努力,但企业投保情况和理赔情况却并不理想,一些企业特别是污染大户对此“不上心”。在环境污染事件不时发生的境况下,这份不尽如人意的成绩单耐人寻味。
从实施情况看,问题大体出在两个方面:一是投保缺乏强制性。虽然环保部和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但由于《环境保护法》没有将环责险确定为强制险,投保成了企业的自愿行为,许多企业投保的意愿低。即使是承保方案一再优化,相关政策利好不断出台,试点地区的推广工作也非常给力,监管部门持续努力,环责险的投保情况依然难如人愿。
二是绝大多数企业认为,目前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责任还不大。虽然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会受到重罚,一些违规排放的企业也会受到一定处罚,但通常都局限于行政责任框架内。由于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还没有全面推开,一些企业来自公众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索赔的风险和压力并不大。
从长远而言,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其后果的差异会很大。
差异体现在受污染危害的人群能否及时得到救济。比如,2012年底,山西长治天脊集团苯胺罐区发生苯胺泄漏入河事故,因涉事企业投保了环责险,受影响的周边群众第一时间得到了一定赔付。相反,2015年,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发生的尾砂泄漏,因涉事企业未投保环责险,而让受影响居民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差异体现在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上。比如,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高法今年先后出台两个司法解释,这意味着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将面临巨大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将使涉事企业面临差异极大的赔偿风险。
差异还体现在对环境改善的效果上。投保环责险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这无疑对企业增加了一项环保“紧箍咒”。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的益举良策。目前,公众的环保要求非常强烈,各级政府推动绿色发展的理念也很坚决。要改变企业不热心的状况,必须打通梗阻,比如,将《环境保护法》中对环责险的规定从鼓励变为强制;仿效江苏等地将环责险的推广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状”考评,将是否投保环责险列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一项指标;以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倒逼不投保企业,等等。各方面一起努力,让环境污染责任险切实发挥作用,收到令社会、公众、企业都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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