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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童工的法律法规必须“硬”起来
杨召奎
//m.auribault.com 2016-05-05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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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5月1日报道,针对近期佛山市至雅内衣有限公司14岁童工王攀死亡事件,广东省人社厅近日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省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正值青春大好时光的少年竟命殒他乡,王攀的不幸遭遇给家属留下了无尽的伤痛,也引发了公众对童工问题的广泛关注。当务之急,是要查查是否还有像王攀一样,正处在危险中的童工,并将他们解救出来。因此,广东省人社厅开展专项检查值得肯定。但这毕竟只是权宜之计,而要让使用童工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硬”起来。

  从法律层面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刑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使用童工,但近年来,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却屡屡发生,原因何在?未成年人好管理、报酬少,还不用缴纳“五险一金”,一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昧着良心使用童工,这是童工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

  企业使用童工有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沉默。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还是稍显绵软,未形成“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效应。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也规定,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但问题在于,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工商部门才能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劳动保障部门提请的前提是,要证明童工患病或受伤与企业的“使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要证明这一点,存在较大难度。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但由于该规定内容比较抽象,适用标准较为模糊,存在一定的适用困难,导致该罪名自2002年正式设置以来尚未被适用过,对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刑事威慑力较低。

  除此,现有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据媒体报道,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根据“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对至雅内衣有限公司3月5日至4月10日期间使用1名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1万元。

  依据2002年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南海区人社局的处罚并无不妥。但这样的处罚,与公众对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预期有较大距离。不少网友质疑,这样的处罚无法让企业有痛感,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甚至有网友认为这是在变相纵容企业使用童工。因此,在14年后的今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对这一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部分童工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默许其子女辍学外出务工或直接为其介绍工作而导致的。而法律法规对出现童工现象的家庭责任并没有涉及,这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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