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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务部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修订已经进行到了最后的阶段;如果一切顺利,预计今年年中修订后的《办法》就可以正式落地,这意味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终于“脱胎换骨”。
自2005年开始实施以来,《办法》一直备受争议,甚至被认为是导致汽车业垄断以及厂、商关系不断恶化的主要源头之一。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办法》多次传出将被修订的消息,却大部分中途“流产”。直到201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之后,《办法》才从实质上被修改。也正是在此之后,商务部多次召集汽车厂家、经销商、汽车组织协会和业界专家召开会议征集修订意见,并最终形成了当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最明显也最重要的改变是,放开了汽车销售的“入口”。老《办法》第三条定义: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而在修订后的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则对此重新定义: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从汽车销售的角度来看,过去《办法》所限定的范围较窄,是专门针对授权经销商的,而修订后的范围更广泛,经过汽车供应商授权与非授权的经营者均在经销商范围内。而且,原本的《办法》突出强调品牌,规定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修订之后这个“入口”就打开了。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不仅可以销售非授权品牌汽车,同时也可以经营多个品牌。这意味着,此前未获供应商授权而是从各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处进货并进行销售的汽车超市经营者,以及未获得授权直接从海外取得汽车资源进行销售的平行进口车经营者,将彻底告别“灰色地带”,成为被认可的合法汽车经销商。
可以预见,随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未来汽车流通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汽车超市、平行进口车等不在授权体系内的汽车销售形式将成为与授权销售平等的销售形式,以后会越来越多地被经销商所采用。这样一来,原本属于汽车厂家的部分利润会转移到经销商层面,但在生存困境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经销商也没有更好的选择。不过,对于“入口”的开放,短期来看的确是对经销商有利,但从长远发展上来看,多品牌经营是否适合还要看经销商自身的情况。
而从汽车厂、商关系层面来看,修订之后的《办法》对汽车供应商的约束更多了,包括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规定汽车销售数量等。这些都对经销商有利,也能减少汽车厂、商之间的矛盾,推动二者之间的关系重塑,对汽车产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办法》修订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重塑汽车厂、商关系,更重要的是,汽车销售“入口”的开放将引入更充分而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产业升级,让市场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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