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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九大报告的五点体会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m.auribault.com 2017-11-15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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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法治建设描绘得浓墨重彩,有很多重要的阐述,也有很多新的思想、新的提法、新的概念。 

  第一,在法治建设上,十九大报告深刻地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公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造成了不平衡。2013年到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对全国100个城市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评估。从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区域性不平衡。东中西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差异同样也反映在各地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上,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高度关注。地方法治政府发展不平衡如果进一步扩大,会加大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个人认为,中西部地区应该加快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弯道超车,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强的动力机制,国家不仅经济上要扶贫,法治上也有相对落后地区的加速发展问题。中西部地区已经了走过一个相对粗放的发展阶段,应着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诚信政府的体系建设,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九大报告当中提出了两个十五年的阶段发展目标,其中提到从2020年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有人问,这和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来的目标是什么关系呢?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三个方面相互依赖,互相促进,法治政府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但是不可能单兵突进,也不可能单方面的取得成功。因此从这个阶段来说,我认为,如果把2035年作为一个基本阶段,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就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建成。这和国家提出的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并不矛盾,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更高层级的标准,要通过法治政府的建设来引领法治社会的建设,通过法治社会的建设提升政府在更高层级的依法行政水平。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样的一个现代化强国的建设目标当中,实际上深刻地嵌入了法治的因素——无论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还是美丽,这些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无一不需要通过法治进行保障,没有法治基因的深刻融入,这些目标都难以真正实现。

  第三,报告中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原则,比如在立法方面,除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这次的报告当中特别提到一个依法立法的原则,个人认为这是对我们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更高层级的引领。目前在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体系当中有法可依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但是法律间冲突问题还是一个直接影响到国家法治深化的梗阻问题。所以提到依法立法,至少应该从三个层级上来理解,一个是国家宪法,这与报告当中提到的合宪性审查不谋而合。应该高度关注当前的各项法律、制度当中是否存在与宪法原则相违背的现象;第二个是立法法,通过严格的遵循立法法,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实现良法善治,而良法是善治的基本保障;第三个所依之法是上位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

  第四,报告当中特别吸收了较为先进的社会治理理论并且进一步中国化。比如协商民主、社会共治的理念在报告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在乡村治理体系当中,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国的农村是中国很多问题的根源,或者说如何解决农村的问题是关涉到国家未来发展的一个基础性工作,而农村治理当中要强调自治、法治、德治的相结合,就是要体现政社互动、共治共享这样先进的国家治理理念。对这样的治理理念的阐释和发展,既是对我们国家传统社会基本规则的肯定,也是对先进的现代化的治理模式的有益借鉴。

  第五,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是非常高瞻远瞩的一个决策,中国法治建设走到今天,法治建设中的统筹性和顶层设计的问题需要特别强调,这样就能解决改革过程推进长短不一以及碎片化的问题,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可以起到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在谋篇定测以及顶层设计、统筹的推进,也有利于从中央的层面解决现在阻碍法治建设的一些体制和机制性障碍。

  报告对于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深化我们的法治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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