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违法信息须慎重
禹竹蕊
//m.auribault.com
2017-09-07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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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实时曝光交通违法者的违法信息,虽然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其主要目的却并非制裁违法者,而是震慑、警示公众不要违法
在信息社会,信息既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对象,也是政府进行管理的手段。违法信息行政公告,作为一种信息规制工具,在信息时代受到青睐,被广泛运用到行政管理中。例如今年5月起,济南交警加大对路口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不文明现象的整治力度,利用交警新媒体、路口大屏幕和社会大屏幕曝光违法者的高清无码照片以及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8月底,无锡也正式启用闯红灯人脸识别抓拍系统,在路口前端安装显示信息大屏,实时发布当事人闯红灯的特写照片、个人姓名等信息,并将违法者闯红灯信息抄告单位、社区和本人。
上述执法创新正是典型的违法信息行政公告,俗称“黑名单曝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将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和制作的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定的相关信息,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主动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的行为。违法信息行政公告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公告会克减违法行为人的权益,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实际影响。违法者名誉受损会影响并降低其社会评价,进而间接损害交易关系,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如此,震慑、警示的效果才能最大程度地彰显。需要注意的是,交警实时曝光交通违法者的违法信息,本身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主要目的却并非制裁违法者,而是震慑、警示公众不要违法。
针对济南和无锡交警的执法创新,也有观点认为,此种创新有“滥用”“过重”之嫌。就此而言,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曝光黑名单是否于法有据。利用街头大屏幕实时曝光交通违法者图像及其姓名等个人信息本该于法有据,然而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举合法性存疑。二是曝光姓名、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是否合法、必要?违法者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其合法的隐私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为加大惩罚力度、增加震慑效果而曝光其姓名、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合法性存疑。同时,上述信息与城市交通并无必然联系,曝光并无必要,确有超出必要限度之嫌。
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范,对违法信息行政公告作出明确规定。从适当性原则出发,立法规范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简单地将其视为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其次,按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如果采取别的、相对更为温和的管理手段也能达成管理目的、取得同样的社会效果,那么行政执法中,违法信息行政公告要慎用。再者,按照狭义比例原则的要求,立法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忽视私人权益。违法信息行政公告带有公共警示和惩戒性质,为防止违法事实经由媒体传播、社会心理机制的复杂作用而被无限夸大,引发不良的过度反应,轻微的违法事实原则上应不予公告。
简言之,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最低标准应该限制为“必须让公众知晓的、具有即刻危险的有关违法信息或急需公众知晓的、防止公众产生误解的有关违法信息”。同时,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中应该进行适当处理、隐匿,避免侵犯违法者的合法权益。
在信息社会,信息既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对象,也是政府进行管理的手段。违法信息行政公告,作为一种信息规制工具,在信息时代受到青睐,被广泛运用到行政管理中。例如今年5月起,济南交警加大对路口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不文明现象的整治力度,利用交警新媒体、路口大屏幕和社会大屏幕曝光违法者的高清无码照片以及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8月底,无锡也正式启用闯红灯人脸识别抓拍系统,在路口前端安装显示信息大屏,实时发布当事人闯红灯的特写照片、个人姓名等信息,并将违法者闯红灯信息抄告单位、社区和本人。
上述执法创新正是典型的违法信息行政公告,俗称“黑名单曝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将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和制作的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定的相关信息,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主动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的行为。违法信息行政公告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公告会克减违法行为人的权益,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实际影响。违法者名誉受损会影响并降低其社会评价,进而间接损害交易关系,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如此,震慑、警示的效果才能最大程度地彰显。需要注意的是,交警实时曝光交通违法者的违法信息,本身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主要目的却并非制裁违法者,而是震慑、警示公众不要违法。
针对济南和无锡交警的执法创新,也有观点认为,此种创新有“滥用”“过重”之嫌。就此而言,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曝光黑名单是否于法有据。利用街头大屏幕实时曝光交通违法者图像及其姓名等个人信息本该于法有据,然而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举合法性存疑。二是曝光姓名、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是否合法、必要?违法者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其合法的隐私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为加大惩罚力度、增加震慑效果而曝光其姓名、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合法性存疑。同时,上述信息与城市交通并无必然联系,曝光并无必要,确有超出必要限度之嫌。
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范,对违法信息行政公告作出明确规定。从适当性原则出发,立法规范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简单地将其视为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其次,按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如果采取别的、相对更为温和的管理手段也能达成管理目的、取得同样的社会效果,那么行政执法中,违法信息行政公告要慎用。再者,按照狭义比例原则的要求,立法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忽视私人权益。违法信息行政公告带有公共警示和惩戒性质,为防止违法事实经由媒体传播、社会心理机制的复杂作用而被无限夸大,引发不良的过度反应,轻微的违法事实原则上应不予公告。
简言之,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最低标准应该限制为“必须让公众知晓的、具有即刻危险的有关违法信息或急需公众知晓的、防止公众产生误解的有关违法信息”。同时,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中应该进行适当处理、隐匿,避免侵犯违法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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