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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未成年人检察,既要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免受犯罪行为侵害,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就需要统筹施策,处理好“宽”与“严”、当下与长远、惩戒与教育这三方面关系。
近年来,检察机关实践和完善了一系列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和制度,用司法的温度努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数据显示,2016年1月到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865人,不批捕12377人;起诉40034人,不起诉4774人。检察机关还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封存犯罪记录,大大提高了帮助教育效果。
未成年人检察是一个严肃的话题。随着社会发展日益多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成人化趋势,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亦多发易发。数据显示,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猥亵儿童、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拐骗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嫌疑人3445人。做好未成年人检察,既要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免受犯罪行为侵害,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就需要统筹施策,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对于犯罪行为,无疑应该严加惩处。但未成年人犯罪,又有其特殊性。应当看到,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往往对犯罪行为的后果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正因如此,我国《民法通则》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盲目严惩不贷,也不能无条件地“网开一面”,应当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和实际后果区别对待,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结果较轻、悔罪意愿强烈的,应当充分评估其行为目的和后果,在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惩戒的同时,做到宽严并济。
其次是处理好当下与长远的关系。未成年人多数还处在学校学习阶段,尚未真正步入社会。对于他们来讲,未来就业、成家、生育,人生的路还很长,如果因为犯罪而毁掉前途,无疑十分可惜。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使其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也不能就此断绝他们改正的机会。相反,应该为他们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痛改前非,以更加积极的姿态重返社会。
最后要处理好惩戒与教育的关系。惩戒不是目的,教育他们改过自新,才是最终目的。宽容不是纵容,严管才能厚爱。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在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少捕、慎诉、少监禁”,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了通道。如何把握“宽容”的程度、掌握“严管”的技巧,是应当慎重考虑的。针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了解,才能对他们的性格品质获得较为全面的认识,为制定管教帮助措施提供依据。这不仅需要严格的程序机制约束,还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一颗公正、善良的心。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从心灵上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们回归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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