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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升级的是一个时代
舒圣祥
//m.auribault.com 2016-12-21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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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所谓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民法是人类文明结晶一点不为过,形而上它饱含哲学思想和社会思潮,形而下则是市民生活和商业活动体现出的惯性和规则。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公民权利和市场经济的一本通。民法总则呢,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发挥着纲领性作用。在科学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用来规定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的一般性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意味着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即将步入历史,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工作,又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对普通公众来说,自治者间普遍性的合乎正义的规则的建立,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合法私有产权和社会契约精神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貌似只有一字之差,意义大不相同。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在民法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能以通则形式,搞一个微缩版的简陋民法典。而现在,从1991年的收养法到1995年的担保法,从1999年的合同法到2007年的物权法,从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领域的单行立法不断完善。

  为此,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总纲,来协调各民商事单行法;需要一个龙头,来统摄民法框架结构;需要一个总则编,来给未来的民法典写下第一编。民法总则的内容,对于民法典的整体架构,具有基础性意义,塑造的将是整个民法典的风貌。

  尤其是,30年前的民法通则,制定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很多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不乏“联营”之类落后于时代的内容。各个单行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很多条款也可能不适应今日社会,甚至互相冲突互有抵牾。所以,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也是对现有民法的一次梳理与整合。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升级的不是一个字,而是一个时代。它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日趋成熟和完善,一部反映中国民法学界长久期待和真实水准的民法典,终将呈现于社会公众面前。

  民法学家拉伦茨说,“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民法典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它更加贴近每个人的现实生活,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那是一把解开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切纷争的万能钥匙,也是一本找寻今日中国之时代问题答案的魔法书。

  我们期待,民法总则能够弘扬法治精神,彰显时代担当,进一步清晰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整个民法树立统领性的基本逻辑,构筑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为法治中国立下一个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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