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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有了法律的“偏袒”,员工权益是否就得到了切实保障?劳方是否已足以和资方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现在恐怕还不能这么乐观
人社部将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争议较大问题,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进行评估并适时提交修法建议,此消息一经披露就引发不少关注。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修订主要涉及劳务派遣的内容。其实,这些问题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前就大都被提及。例如2007年10月前后,某知名企业7000多名工作超过8年的员工,先是主动提交辞呈自愿辞职然后再竞聘上岗、从新计算工龄,就被认为公司是在“合理”地规避新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当时,该企业为这些员工开出了足够诱人的补偿条件。宁舍真金白银也不愿接受“终身雇佣员工”,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于企业的威慑力究竟有多大。
毋须讳言,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倾向性非常明显,就是侧重于维护员工的利益。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在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还加大并详细规定了对于资方的限制。在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下,资方解雇员工颇多掣肘,但是员工“开除老板”却比较便利。
这样倾向性明显的立法,自然在某种程度上捆住了资方的手脚。资方对于现行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抱怨,一是对于劳资双方是不公平的;二是加大了企业的成本;三是使企业丧失了用工方面的自主性、灵活性。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否加大了企业成本、是否不利企业发展?坦率地说,逻辑上的确是如此。劳资是一对矛盾,一方占优势,另一方自然就处于劣势。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矛盾被经济增长掩盖;一旦经济态势不好,矛盾立刻就显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企业家身份的代表委员,就因宏观经济下行导致企业困难而集体对新劳动合同法提出异议。
现行劳动合同法为何对劳方倾向性这么明显?答案其实非常简单:因为历来的用工环境,对于劳方尤其是普通员工均为不利,侵犯员工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现行劳动合同法才采取了倾向性如此明显的立场。
可以说,现行劳动合同法是在尽力“矫枉”,但是否存在“过正”?即便有了法律的“偏袒”,员工权益是否就得到了切实保障?劳方是否已足以和资方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现在恐怕还不能这么乐观。
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早已显露,它当然对弱势一方体现了倾向性善意,但是真正的问题却在于:如何在现实中构建实实在在的公正,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而不是让公正和权益在倾向性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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