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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宗教信仰自由获得更多的尊重
刘建国
//m.auribault.com 2016-06-03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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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日发表《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白皮书约8600字,除前言、结束语外共包括七个部分。白皮书说,历史表明,宗教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与所处社会相适应,坚持走本土化道路;宗教间的共存共融,必须包容互鉴、和睦相处;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必须远离宗教战争与冲突。(6月2日 新华社)

  《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的发布,表明了中国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疆的宗教是在这一时代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坚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中国国情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

  在宗教问题上,我们始终把握最基本的两条宪法原则,一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一是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也是基于对全中国人民意愿的真诚的尊重,基于中国曾经长期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的历史事实。正因为如此,顺应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中国选择了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充分保障了新疆人民信教的自由权利。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走形式、摆样子,而是稳定连续的,并成为了凝聚民族发展力量的重要方式。

  不管是过去、现在或者是将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一直都是我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任何国外势力都不能干涉我国的宗教政策,更不能对我国的利益造成伤害。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是国家对人权的充分尊重,是对“人权”入宪的正确回应,表明了国家致力于公民权利保障。不可否认,新疆的信教群众在全国总人口中仍是少数,但是全社会早已达成普遍共识,那就是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肯定的说,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而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

  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和政策面前,对于每个新疆信教群众来说,都应该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作为信教群众,不仅要遵守教义教规,而且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好宪法法律的权威。尤其是,在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当前,信教群众就应该致力于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进步,不断发挥出自身的积极能动作用。唯有如此,才能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和执行,让信教群众的个人权利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障。

  从《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坚持在平等友好、互相尊重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与交往,促进不同宗教、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我们相信,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必将恪守包容互鉴、和睦相处的原则理念,为世界和平发展、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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