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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不仅仅是一个仪式,更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安排
2016年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新任命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源领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见证了2016年1月1日《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依法进行的宪法宣誓。领誓者刘源,前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儿子。此时此刻,触景生情,使人想起新中国宪法实施的诸多往事。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党和国家对这部宪法的实施非常重视。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说:“这个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
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1982年宪法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强调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性质和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在回顾30年来我国宪法实施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指出宪法实施存在的不足,提出“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仅以立法形式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而且还将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纳入宣誓主体的范围。
宪法是国家公职人员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表明了国家公职人员在庄严的场合对宪法的一种郑重承诺,有利于增强其宪法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宣誓效忠宪法,对宪法产生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可以增强其对于宪法的崇尚,并让宪法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价值的引导。公众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仪式,更是国家捍卫宪法尊严的努力;宣誓仪式本身也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众更好地认知宪法,它与已经设立的国家宪法日结合起来,将有利于公众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进而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
宪法宣誓不仅仅是一个仪式,更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让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刻印在心上,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违法行使权力,更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宪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从1954年刘少奇作宪法报告,再到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刘源领誓,60多年过去了,我们可以从中清楚地看到,宪法及其实施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维护和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尊严。可以期待,在宪法指导和保障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越走越宽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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