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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国考”,公务员首堂法纪课
封寿炎
//m.auribault.com 2015-12-01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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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结束的201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被称为“最严国考”。因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组织作弊行为将最高获刑7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加强与中央网信办、公安、工信、教育等部门合作,加大防作弊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

  近些年来,考试作弊俨然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国家考试,因为对作弊行为打击力度偏弱,形成了“作弊收益巨大、作弊成本微小”的反向激励机制。在“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下,作弊行为渐渐失控。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等重要的考试项目,都频频曝光作弊丑闻。在高考中,有些地方、有些学校甚至出现各方串通起来猫鼠一窝、共同作弊的严重情况。作弊行为将那些恪守诚信的考生置于不利的竞争劣势,也使重大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大受损害。

  作弊当然首先是违反考规考纪的行为,但问题不止于此。尤其是对于像“国考”这样重要的国家级考试,情节严重的作弊还是违法行为。有些人可能认为,考试作弊最多是个人品德有瑕疵,算不得什么大错,也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只要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但实际上,作弊侵蚀的是社会公平之基,其所带来的危害远不止于私德领域。如果有人作弊,那些恪守诚信的人,就可能因此而失去进入好大学读书、进入好单位工作的机会,就可能与某些热门吃香的职业资质擦肩而过,而社会由此蒙受的损失,将是制度失范、关系盛行。更重要的是,国家考试是选拔人才、设置特殊职业准入门槛的重要机制,事关政府诚信和权威,作弊行为严重损害选拔机制发挥作用,从人才入口的源头上,为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埋下隐患。

  作弊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后果都很难具体量化,所以是否需要司法介入、是否入刑以及如何量刑,长期以来都存在一些争论。其实,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考试的作弊行为不乏处以重刑的例子。在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社会,科举考试一旦查获作弊行为,常常处以严厉的惩罚。重大的科场弊案,主要责任者甚至要被处以腰斩的酷刑。即使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之后,一些欧美国家对于考试作弊仍然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在德国和韩国,考试作弊都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会追究刑责。在英国,替考行为属于诈骗罪范畴,使用伪造身份证件则属于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在美国,曾经有中国公民因涉嫌替考被起诉。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涉案人员因为欺诈罪、签证欺诈等罪名,最高有可能面临25万美元罚金和20年监禁的刑罚。

  对于公务员来说,最首要、最重要的职业素质就是遵守法律、遵守纪律。如果公务员视法律纪律为无物,在职业行为中为所欲为,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最严国考”给“准公务员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纪律课。在他们迈入职业生涯的第一步,就用事实来告知他们法律和纪律的重要性,让他们知道,违反法律纪律就必然要被追究责任,要承担相应后果。当他们加入公务员队伍之后,法律和纪律的要求,也将伴随他们整个职业生涯的始终。反之,如果没有这个法纪严明的开端,那些依靠投机取巧,依靠抄袭、剽窃、作弊、走后门混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就有可能藐视法纪,总结“尝到甜头”的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走向违法乱纪的下场。

  当然,应该“最严”的考试绝不仅仅是“国考”,需要补上诚信这堂课的,也不仅仅是参加“国考”的准公务员们。无论是在真实的考场上,还是在人生无处不在的考场上,法律和纪律都是不可突破的底线,诚信都是须臾不可脱离的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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