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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外媒体报道,世界最大消费节日——中国的“双11”网购狂欢虽已过去数日,但其余波还在扩散。中国再现“全民忙”,不少网民开始退掉那些明显不及预期的商品。这意味着“双11”实际交易额将减少。
短短的1天时间,成交额就高达912.17亿元。这样的成交量背后,出现一些退货,应该是很正常的事,应该不会影响“双11”的成色。而且,必须看到,尽管今年“双11”过后,确实出现了不少的退货,但是,围绕退货等的纠纷,却明显减少了,更多情况下,是商家与购买者的友好协商,无论退还是留,都没有出现严重的纠纷。
事实上,早在“双11”到来之前,国家工商总局就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完善消费维权措施。同时明确告知,按照最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店经营者须满足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如果故意拖延或拒绝将受到处罚。
这也意味着,“双11”的购物狂欢,并不是在无序的状态下进行的,而是在总结前些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朝着更加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尤其在对商家行为的约束方面,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厉。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谓的退货现象中,商家对一些完全由消费者自身造成的失误,也采取了退休或更换的方式,也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双11”并不象有的人所说的,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下,是货不真、价不实。相反,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协调协商机制,形成买与卖的良性互动。
更重要的,今年的“双11”也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后的第一个“双11”,退货现象的增多,无论是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还是服务水平不高以及消费者自身存在盲目现象,商家都能够自觉地给消费者退货,也预示着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在“双11”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且,会随着消费者和商家关系的不断协调和密切,“后悔权”的含义也会进一步升华,成为和谐买卖关系的基础。
我们说,再小的买卖行为,都有可能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关键在于,如何消除隔阂、消除分歧,找到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因为隔阂和分歧的存在,就认为买卖关系不成立,或者应当取消了。“双11”确实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也确实存在一些诸如假冒伪劣这样的现象,但是,从今年“双11”交易量大幅上升、但投诉和纠纷明显减少的情况来看,“双11”的含金量没有因为退货现象的存在而成色打折。相反,却更加展现了“双11”对促进消费的作用,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
倒是在“双11”期间出现的快递业务跟不上、配套服务跟不上的问题,更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从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快递等服务业的发展、培育,提高快递业等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也正因为如此,媒体不应对“双11”出现的退货等问题过度解读,更不应就质疑“双11”的含金量,甚至认为实际成交量可能会大幅减少。退一步讲,就算大幅减少,其成交量也是世之不多见的,是值得自豪和高兴的,何必因为某些方面的问题而否定“双11”的影响和作用呢?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即便没有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也可以作为一种经历,一种参与,大可不必夸大其问题,不要将其认为是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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