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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人修法是一种进步
左崇年
//m.auribault.com 2017-08-11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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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连江县一私立学校残疾人教师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招,总成绩第一,因身体残疾,教育局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发布此事情况说明称,连江县教育局作出不予录用林传华的决定“对政策理解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同时,该厅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修订《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教育厅将修订标准聘用。(8月10日澎湃新闻)

  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应该也不能随意改变的。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因为一个人,改变一部法”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了。

  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即下位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与上位机关制定的法律相冲突的法律;其次,它表现为一旦下位阶的法律制定机关制定了与上位法律相冲突的法律,上位法律制定机关可以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行使对下位法律的改变或撤销权。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都属无效。

  福建省教育厅对此将研究修订《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并聘用残疾人教师林传华,行动值得点赞。尤其是知道自身这个标准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及时修订,这也是一种进步。不仅是为了一个残疾人的就业,也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同时,这一行为也具有示范意义,其他部门不妨自查自纠一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规章等,有没有违反上位法的,如果有应尽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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