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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大考”,旅游法还欠缺什么
//m.auribault.com2013-10-14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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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长假期间,正值新出台的旅游法开始实施,经过“实战”考验,旅游法并未如期达到当初的立法目的,游客被强制消费等乱象依然存在。那么,要确保旅游法落到实处,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呢?

    最怕有法不依

    旅游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黄金周已经过去。对于这部新法,消费者感受最深的是:涨价。跟随新法实施,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线路最大涨幅超过100%.之所以“应声而涨”,原因在于潜规则的暗收益变成了显规则的明价格,失去的灰色收入要通过涨价方式补回来。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法条中的“不合理的低价”,也许正是团队游价格大涨的理由。其实,法律该管的是不能通过强迫购物、付费项目等获取回扣;至于“不合理的低价”,则应交给市场去自由竞争,而不应人为由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企业作出判断。

    因为有对“不合理的低价”的禁止性规定,公众很担心:价格借着旅游法集体涨上去了,乱象种种却可能依旧如故,或者收敛不了多久又死灰复燃,或者只是更隐蔽更巧妙一些。事实证明,这样的担心绝非多余。黄金周期间,被旅游法禁止的种种乱象依旧在各地大量存在,其中尤以香格里拉“宰客门”影响最为恶劣。

    香格里拉“宰客门”最令人愤慨的细节,是被赶下车的游客到旅游部门投诉,竟被执法人员威胁要拘留,咆哮着让游客“滚蛋”、“永远不要来香格里拉!”——香格里拉旅游市场为何宰客盛行?看看执法者面对游客投诉的态度,原因就全明白了。有什么样的执法者,就有什么样的旅游市场。

    试想,一群对投诉游客喊“滚蛋”的人,怎么可能真正落实好旅游法?“有法可依”只是一个前提,重要的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最怕的是“有法不依”,旅游法同样也不例外。很可惜,对于不称职的执法者,旅游法却缺少最起码的约束。

    旅游法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在旅游法所有的罚则中,这是最为假大空的一条。何谓“依法给予处分”?“调离”算,撤职算,什么都可以算,规定了几乎等于没规定。这无疑是旅游法最大的软肋之一。(舒圣祥)

    与其惩罚,不如服务

    “十一”黄金周让新实施的旅游法处境尴尬。一方面,九寨沟、故宫、西湖等著名景区再现拥堵、旅客在多地被强制消费,其权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苏州、凤凰古城等多地热门景区散客数量均首超团队人数,跟团旅客大幅减少使旅游经营者深感寒意。

    为什么一部旨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利的法律反而遭遇旅游业界和消费者的双重怨言呢?有观点认为是执法不严,主张对各种旅游乱象开出最严厉的罚单。但又有观点指出,旅游法规定的处罚过轻,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必须指出,惩罚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旅游者遭遇的强制消费或购物等旅游乱象,根源于“信息不对称”:旅游者不知道旅游目的地的资讯,不知道景区的拥堵情况,不知道如何面对侵害和威胁等等。消费者若能够获知足够的旅游和维权信息,没有人愿意挤入人海,或者冒“被购物”或“被自费”的风险。可见,落实旅游法的关键不在于惩罚,而应通过有效发挥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推动旅游者和经营者信息对称,促进旅游市场良性运作。

    当务之急是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实现旅游产品信息公示。平台应涵盖“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产品要素信息,具体包括主要景点门票、住宿、交通、土特产、日常商品等价格公示,有效防范旅游者掉进“自费和购物”陷阱。至于每年黄金周出现的景区拥堵问题,若在至景区的各大路口及景区门口设立景区承载量及拥堵公示牌,旅游者必将理性规避拥堵景区。

    针对旅途中出现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游程延误、变更和终止,提供服务价质不符等问题,如何投诉、怎么投诉,旅游者往往一头雾水。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应尽快厘清执法权限,建立快捷有效的旅游投诉处理平台。平台投诉电话应在各大景区或门票上予以公示,并纳入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条款。旅游者遭遇侵权或面对突发事件时,可及时投诉维权。对于多次侵犯旅游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还应探索建立旅游投诉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旅游经营者黑名单,使旅游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促使其自觉合法经营。

    一旦细致入微的服务做到了家,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选择必将更趋理性,“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旅游乱象也随之失去生存空间,如此,旅游法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立法目的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徐清)

    出台实施细则,增加可操作性

    一部法律实施后,都有一个宣传、适应、推进、落实的过程,旅游法亦不例外。要将其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等,增加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笔者看来,让游客与导游“双赢”,是落实旅游法的关键一环。很大程度上,旅游业长期乱象丛生,旅游者权益严重受损,社会诟病不断,才让旅游法应声出台。随意改变减缩行程景点、强迫购物消费等痼疾是旅游业典型乱象,因而旅游法针对性极强地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可谓“治乱必用重典”。

    正是“零负团费”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恶意竞争经营模式,使得旅行社不再关注服务质量和游客权益,也严重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依靠购物、门票、餐饮环节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取得主要收入,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让游客与导游“势不两立”。

    因此,在关注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同时,能否进一步做到让游客与经营者尤其是导游,在旅游过程中皆大欢喜,取得“双赢”而非“势不两立”,从而让旅游法受到旅游活动主体一致欢迎并自觉服从遵守,这才是有效落实旅游法的关键。

    但现实是,导游不开工资,只得依靠收受回扣等方式取得主要收入。对此,旅游法作了细致的保障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所安排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须全额支付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买团)等。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加强旅游从业的宣传与监管,改变原有经营模式的同时不乱涨价,调整旅行社与导游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保障导游等从业人员利益,让被扭曲的获取报酬机制回归正常,也让游客不再额外多掏“腰包”。

    法的本质是平衡各方利益。只有明确约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对旅游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规范执行,让各方从正当经营、公平竞争、有序发展、遵法守规中获利,做到游客与经营从业者“双赢”,才能真正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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