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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导则》鼓励所有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并提出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对公众开放。(11月7日中国新闻网)
对于关心中国建筑文物现状、关心建筑文物在新时代所蕴含价值和所承担责任的人而言,这则新闻具有相当重要的分量,意义不同凡响。《导则》的核心精神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有条件的力求开放,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开放。
不管是建筑文物,还是其他形式的文物,其最大的价值体现在哪里?收藏保护、研究历史、传承技艺、弘扬文化等都是答案选项之一,但是,要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就要面向大众最大限度地开放。曾经有人说过,无论多么贵重、多么珍稀的文物,一旦其被锁在戒备森严的地下室秘不示人,那么它就像被埋藏在地底下还未出土一样,失去了其作为文物的价值,只能算是一种“死文物”。而只有当它们被展览在世人面前,才称得上是“活文物”。
我们当然有很多理由把文物放在地下室,比如为了防盗、防潮、防火、防止闪光灯的破坏等,从保护文物的角度来看这些都无可厚非,但是在做好保护的前提下,它们最终还是应该走向开放。只有让更多的人看到它们、观察它们、喜欢它们、研究它们,则它们身上所蕴含的传统文化、所凝聚的人文历史、所代表的特殊含义才会被解读、铭记,进而得以传承和发扬,其历史和文化载体的作用才能得到体现。
与其他文物形式相比,建筑文物有其特殊性。一件玉器或青铜器,可以放在安全的玻璃橱窗里进行展览,只要防范措施得当,就可以避免被盗被破坏的危险,但对于多数建筑文物来说,只有进入其内部或登上其高处,才能领略到它的妙处。在这个过程中,很难避免一些安全隐患,尤其年久失修的文物更是如此。实际上,这也正是一些建筑文物迟迟难以开放的原因所在。
所以,《导则》的开放要求给这些建筑文物的保护单位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保护和开放二者该如何兼顾?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经费保障,也需要科研部门给予技术支持,更需保护单位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利用的有益探索,以文物本身创造的效益来反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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