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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居民限养1只犬、需登记并缴400元服务费、违者最高罚2000元……近日,青岛发布《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作为规范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6月8日正式实施。此外,专家确定了烈性犬名录,居民不得饲养名录中规定的藏獒等40种烈性犬(6月6日《新京报》)。
青岛制定养犬条例,并不是城市进行相关立法的第一家。近些年,不少的城市以不同的形式都制定了类似的规定。如建立烈性犬只禁养制度、犬只登记制度、免疫登记制度等,也都大体包括了养犬涉及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公共秩序如何保障和实现。
从法规的条文设计来看,的确比较细致。不过,从各地的管理效果来看,作用并不明显,特别是饲养烈性犬只的行为,禁而难止,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之所以如此,主观来说,城市管理、执法的力度与持续性存在不确定性,如有的城市由城管进行执法管理,相比较而言,青岛由警察来行使管理职责,效果可能更好。但客观来说,违法违规养犬的法律成本太低,单一的管理手段对其震慑作用有限,地方的立法目前也仅局限于“管狗”。从这个角度看,青岛养犬立法成效如何,只能持以谨慎乐观。
在城市中违反法规饲养烈性犬却没有造成危害的,至多是责令养狗人作出处置或者强行将狗捕杀并罚款,产生的震慑作用其实很小。即便是烈性犬咬了人,给他人造成了危害,也不过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成本能够通过赔偿事后买单,震慑效果无疑会打折扣。
此外,烈性犬对城市公共安全的危害是确定的,无论饲养者如何约束,都不可能百分之百防范漏洞,再加上城市人口的高密集度,偶然的一个疏忽,酿成惨剧的几率是很高的。可以说,在城市养烈性犬有着比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
不妨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看,养烈性犬与酒驾颇为类似。酒驾入刑是对喝了酒驾车对公共安全构成的威胁而言的,不论其行为是否造成后果,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立法的目的是禁止酒后的驾驶行为。如果从源头预防与控制的角度考虑,对城市养烈性犬亦应如此。
由于受到立法依据与权限的限制,如果不能从刑罚、治案、侵权等角度设计法律责任,约束不了人,也就无助于矫正混乱的养犬秩序。城市禁止养烈性犬更需要大家形成法律共识,这是立法讲求的普适公平性的前提。因此,城市养犬立法不能仅仅当成城市的事,要弥补上位法的不足,从治安与刑事法律中“打补丁”。从立法的思路来看,“禁养烈性犬”可以效仿“酒驾入刑”。在此基础上,地方列出禁养烈性犬的品种清单,划出城市禁养的区域,配套的具体管理规定才有可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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