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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十三陵思陵一对石烛台(蜡扦)被盗。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这对石烛台于2016年6月24日19时由十三陵思陵一名护陵员发现被盗,设置在思陵的视频监控已在被盗前失效停用,安防设施全面瘫痪。据介绍,在确认石烛台被盗后,十三陵特区办事处擅自决定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不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月9日《新京报》)
公物被盗,负有管理责任的机构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是职责所在,更何况被盗的是文物,如果不及时侦查追踪,后果会更严重。
隐瞒文物被盗不报告是典型的渎职。文物被盗固然有管理特别是安防方面的漏洞与不足,也有文物犯罪方面处心积虑的算计,超越防范周全能力的一面,再尽力也有被盗的概率。而文物损坏和失窃,第一时间报告和报案,必然是文物安全最后的防线,一旦隐瞒不报,意味着文物安全底线的彻底丧失,这比管理不作为更应谴责。
当然,害怕担责故意瞒报的现象,不只文物保护领域独有,在安全生产、公共突发事件等领域也存在,这既有制造信息黑障躲避问责追责的侥幸心理使然,同时,也折射出自上而下监管习惯于“秋后算账”与生俱来的弊端,简单“以结果论英雄”反而更容易诱发底层管理者更在意结果,而忽视了管理的过程,也容易诱发瞒报的心理。思陵文物被盗与十三陵特区办事处文物安全管理形同虚设有必然的因果关联,但是其人防物防技防形同虚设不是一天两天,相关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又在哪里?这同样值得拷问与反思。
文物安全的确是文物管理最起码的目标,但文物安全得以实现,恐怕只有一应管理措施常态落地才可能水到渠成。对文物安全的管理不能只等到被盗或者出现严重破坏,才想到追责,建立自上而下文物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常态执行力的监督显得更迫切。只有如此,诸如文物被盗的瞒报侥幸才可能最大程度得以规避。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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