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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南京媒体报道了南京市多家电影院在原定放映时间内强迫消费者观看广告的现象。近日,南京市民戴女士向鼓楼区法院递交诉讼状,要求影院向其道歉、退票和支付精神赔偿金(11月28日《扬子晚报》)。
首先应该为这样“较真”的消费者点赞,既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那么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向商家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大声说不。事实上,电影在正式放映之前过多过滥的片头广告,早已让绝大多数观众忍无可忍,但多数人觉得通过法律维权的成本太高,不划算,最多就是私下吐槽一下了事。但正因为如此,才让电影院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乃至于一部电影前面插播的广告,甚至达到了十几分钟之多。
目前在影视剧拍摄、制作过程中,各种广告植入的问题已经很严重了,现在又在电影放映之前大量插播片头广告,这让观众进了影院看电影必须要先看广告。一些电影院为了广告播放的效果考虑,甚至占用电影正片的时间来播放广告,比如电影票上面明明标注电影八点钟开始,但是八点开始以后播放的不是电影,而是长达数分钟至十余分钟的广告。电影票上的标注时间应为影院履行合同的时间,影院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播放电影构成违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但是站在影院的角度,却正在为找到一条除卖电影票之外的生财之路而沾沾自喜。对广告商而言,电影院广告最大的优势,在于“零干扰度”。观众只要进了影院落座,就基本不会再有其他事物分散注意力,关注点单一,即只专注于银幕内容,从而达到了零干扰环境下广告内容的100%传递。电影院显然不会看不到这样的优势,于是片头广告的价位也水涨船高。而作为电影观众,则只能被动地充当电影院售卖广告资源的筹码,顺带着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消费者买票是为了看电影,不是为了看广告,所以片头广告过多过滥的问题,不但在情理上站不住脚,在法理上也同样站不住脚。因为按照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内容,强加了观影者所承担的义务,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涉嫌强制消费,存在对消费者的不公,构成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南京戴女士的维权意识值得赞赏,但仅依靠单个消费者的单打独斗,确实存在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所以当这种现象在国内电影市场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时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可帮助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据此,希望全国省一级有资格进行公益诉讼的消协组织能联合广大消费者向这个不合理的“潜规则”亮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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