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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司法机关在办理类案时,能从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中,寻找到借鉴价值和办案思路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钱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除此之外,钱某还被判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钱某被判刑后,检察院向教育局移送刑事处罚线索,提示及时剥夺教师资格,确保从业禁止落到实处。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如此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1月24日《法制日报》)。
钱某是某民办中学的签约老师,利用学生在其家中补课之机,猥亵学生,让人气愤,再次反映了教师队伍良莠不齐。由此想到前几天一则报道:北京市民王先生花费16万元年薪给17岁女儿聘请的家教老师,竟对女儿猥亵性侵长达一年之久,性侵行为甚至发生在其家中,而且这名老师竟还是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名师”。最新消息是,海淀区公安分局已将涉嫌强奸的邹某刑事拘留,所在中学已将其开除。想问的是,邹某是否也应被“从业禁止”呢?
教师本是个备受尊敬、值得信赖的群体,他们担负着传授知识、教化文明、护佑成长的重要职责。个别老师对学生性侵,完全与师德、人伦相悖,对学生身心造成莫大伤害,也败坏了整个教师队伍的声誉。故而,一旦教师性侵学生的事实成立,除了极个别因为“私了”等原因仍逍遥法外的,基本都会受到法律惩处、众人唾弃。
根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不过,那些劣迹教师刑满出狱后,虽被剥夺教师资格,或被此前供职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开除,但他们仍可能打通相关关节混迹于教师队伍,或从事如教育培训、孩子看护等职业,这或为心存侥幸再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性侵行为提供机会,在现实中这样的惯犯并不罕见。故对性侵教师实行一定期限从业禁止,势在必行。
刑法的“从业禁止”规定,是指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因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前“从业禁止”往往被运用于企业经营者、工程建设行业、公职人员等。事实上,教师性侵学生也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且违背职业特定义务,为预防他们再犯罪,也应成为宣告“从业禁止”的对象。
期待司法机关在办理类案时,能从本案中寻找到借鉴价值和办案思路,将“从业禁止”的运用范围,全面覆盖到教育等领域,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也期待在日后修订完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时,能将性侵学生面临“从业禁止”的条款予以吸纳,确保“从业禁止”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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